2021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0月,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西卓玺服装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被投诉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供应商为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MGZC-G-H-210023
-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2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西卓玺服装有限公司,地址:运城市盐湖区黄河世纪广场3号楼1207室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石东路6号
-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 相关供应商: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地址:涿州市范阳中路23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是关于中标供应商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的问题,投诉人认为该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其投标货物由三家不同法人制造,属于联合体投标,不符合本包投标人资格要求。投诉事项2是指中标供应商际华服饰公司及其制造商苏州市支点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属于虚假声明。
处理依据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符合性审查和质疑阶段复核,认为际华服饰公司不存在联合体投标情况。投诉人的推定基于际华服饰公司用多个法人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推断其与制造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法成立。投诉事项1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被驳回。根据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认定意见,证明际华服饰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并且认定仍在有效期内。同时,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苏州市支点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小微名录统计名录内。投诉事项2主张际华服饰公司的《声明函》存在虚假内容,但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驳回。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1年10月22日
-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以被投诉人的同行为定位,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在投标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避免虚假声明。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核,确保投标人符合资格要求。
-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 设立专门的质疑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并进行合理的调查和复核,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采购过程。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2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H-210023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西卓玺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运城市盐湖区黄河世纪广场3号楼1207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二级主管)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石东路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相关供应商: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涿州市范阳中路23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际华三五四三针织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称“际华服饰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表明其投标货物由三家不同法人制造,属于联合体投标,不符合本包投标人资格要求;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际华服饰公司及其制造商苏州市支点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不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属于虚假声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过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和质疑阶段复核,均认为际华服饰公司不存在联合体投标情况。投诉人以际华服饰公司用多个法人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推定际华服饰公司与其制造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推定不能成立。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际华服饰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地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2月23日出具的认定意见证明际华服饰公司属于中型企业,且认定仍在有效期内。又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苏州市支点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名录统计名录内。投诉事项2主张际华服饰公司《声明函》相关内容虚假,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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