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蒙古财经大学体育部西区体育场照明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9月26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龙图电气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内蒙古财经大学体育部西区体育场照明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NMGZC-C-H-220205
项目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体育部西区体育场照明设备采购项目
处理日期:2022年9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龙图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74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财经大学
地址:内蒙古财经大学
相关供应商:博睿联思(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
基本情况
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品牌MUSCO[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为进口品牌,美商独资,大功率照明灯具及核心配件均为进口。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允许采购进口货物的情形,采购人违规采购进口货物。
本次评标委员会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或采购人未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选择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处理依据
我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依法调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文件,并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决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注重以下几点: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不得违规采购进口货物。
确保评标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选择中标供应商时要遵循评审报告推荐的结果。
对供应商实行公平、公正的待遇,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00号)
一、项目编号:NMGZC-C-H-220205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体育部西区体育场照明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龙图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74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财经大学
地址:内蒙古财经大学
相关供应商:博睿联思(北京)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四层409室
四、基本情况
1、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品牌MUSCO[玛斯柯照明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为进口品牌,美商独资,大功率照明灯具及核心配件均为进口。本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的允许采购进口货物的情形,采购人违规采购进口货物。2、本次评标委员会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进行独立评审或采购人未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供应商选择中标供应商。3、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要求提供说明材料,依法调取了竞争性磋商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文件,并于2022年8月30日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项,现已审查终结。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本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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