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6月,由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长沙逢君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
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NMGZC-G-F-230054
项目名称: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
处理日期:2023年06月19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逢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五田物流园科研楼栋全部6F-A608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基本情况
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分限制条件不合理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分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名称包含特定的8项证书。这限制了软著证书名称,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存在控标嫌疑。此外,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实施团队中的项目经理具备多种同类型证书,而实施团队人员中的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专业人员证书并非国家规定的目录内。这些条件限制利用了高标准排斥投标人,违背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存在控标嫌疑。
二、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评分限制条件不合理
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评分中的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投标人取得相关的全部证书,并对公司成立年限和员工人数有要求。此外,证书的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前且在有效期内。这些限制条件设置不合理,排斥了部分投标人,存在控标嫌疑。
处理依据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法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5月28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结果如下:
处理时间:2023年06月19日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评审标准设置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不合理的条件限制,确保投标人在公开透明的竞争环境下参与招标。
在评审标准中要求的证书和条件应与项目实际需求相符,避免过高或过低的要求,以充分保证投标人的参与权益。
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评审标准和条件,确保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避免给投标人带来困扰和歧义。
在处理投诉时,应及时受理并向相关当事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并调取相关文件材料,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投诉事项。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招标和评审的过程,提高公平竞争环境下的投标质量和效果,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9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F-230054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生态之窗服务平台建设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长沙逢君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电路97号五田物流园科研楼栋全部6F-A608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39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
四、基本情况
(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分中(投标人行业技术能力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证书,软件名称包含“一张图系统(或一张图应用)”等8项证书,限制了软著证书名称,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存在控标嫌疑。上述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前,在该招标公告发布后与投标前期间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同属国家认证认可。属于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存在控标嫌疑。(二)招标文件评审标准技术部分评分中,项目实施团队中要求项目经理具备多种同类型证书,存在利用高标准排斥投标人,违背了招投标管理办法中的公平、公正原则,存在控标嫌疑。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实施团队人员中(10)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专业人员(ITAIP)为第三方机构颁发的证书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目录内。属于设置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存在控标嫌疑。(三)招标文件评审标准商务部分评分中(管理体系认证):商务部分-投标人实力,要求取得相关的全部证书,需要对公司成立年限和员工人数有要求,还需证书取得日期必须在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前且在有效期内,存在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排斥投标人,存在控标嫌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厅依法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送达投诉书副本及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提供说明材料,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并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质证会。在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23年5月28日申请撤回投诉。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我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6月19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