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4日内蒙古呼和浩特投诉处理案例: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04日,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内蒙古信泰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NMGZC-G-H-210023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处理日期:2021年11月04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信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120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石东路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基本情况
本项目合同包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不属于小型企业,且从业人数虚报,属于虚假声明。
处理依据
投诉人以阳光集团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数虚假为由主张《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虚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时间:2021年11月04日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处理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意以下建议:
在项目合同中要求中标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确保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的准确性。
加强对中标人的审查,确保其符合中小企业的条件,防止虚假声明的情况发生。
定期进行监督和审计,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管,确保各方遵守合同规定。
以上是针对该投诉案例的建议,希望能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提供参考。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57号)
一、项目编号:NMGZC-G-H-210023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制式服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信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鸿盛工业园区管委会120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石东路6号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原司法厅办公楼)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合同包2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不属于小型企业,且从业人数虚报,属于虚假声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以阳光集团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从业人数虚假为由主张《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虚假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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