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1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投诉处理案例:锡市住建局农村牧区垃圾处理设施购置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11日,由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锡市住建局农村牧区垃圾处理设施购置项目(垃圾转运车及垃圾桶)。被投诉人包括内蒙古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事项涉及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的扣分、评审标准不合规等问题。
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152502-NCXG-CS-20220001
项目名称:锡市住建局农村牧区垃圾处理设施购置项目(垃圾转运车及垃圾桶)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11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中央广场领海C座1203号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政府3号楼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出现横向对比、不量化指标、区间分值,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投诉调查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因此锡林浩特市财政局决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于2022年11月11日对投诉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下:
处理时间:2022年11月11日
处理人: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处理结果: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确保技术参数的总扣分与技术部分总分值相符,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设计评审标准时,避免出现横向对比、不量化指标和区间分值,确保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符合规定,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7号)
一、项目编号:152502-NCXG-CS-20220001
二、项目名称:锡市住建局农村牧区垃圾处理设施购置项目(垃圾转运车及垃圾桶)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诺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中央广场领海C座1203号
被投诉人:锡林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锡林大街政府3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中技术参数的总扣分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评分标准出现横向对比、不量化指标、区间分值,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调查情况]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局决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锡林浩特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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