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新建传染病房楼项目洗衣房设备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包头市成飞贸易有限公司。投诉涉及的项目为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新建传染病房楼项目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NMGZCS-C-H-230023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新建传染病房楼项目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处理日期:2023年04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包头市成飞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友谊27街坊附24-5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地址:呼和浩特市机场路与110国道
被投诉人: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A座12层
相关供应商: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即100㎏全自动洗脱机(6台)和50㎏全自动洗脱机(2台)。投诉人认为这些设备不能做到洁污分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包括3.11、3.12、4.3.1.2c、4.3.1.2d、4.4.3、4.4.4条)。
处理依据
该项目于2023年2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2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2月24日开标,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中标。然而,采购人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虽然获取了采购文件,但未提交响应文件,未参与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属于潜在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2月13日和2023年2月17日两次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2月17日和2023年2月22日答复质疑。
鉴于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财政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评审于2023年3月13日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4月11日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经过评审和审查,发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三)规定,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处理结果
处理时间:2023年04月28日
处理人: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采购标的物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在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建立明确的沟通渠道,及时解答供应商的疑问和质疑,确保采购文件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在评审环节,邀请专业人士对涉及专业性问题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如果投诉涉及专业性问题,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评估和论证,以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加强内部培训和质量管理,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对标准规范的理解和遵守,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加强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从而避免类似的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新建传染病房楼项目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25号)
一、项目编号:NMGZCS-C-H-230023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新建传染病房楼项目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包头市成飞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友谊27街坊附24-5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机场路与110国道
被投诉人:内蒙古新天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A座12层
相关供应商: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为100㎏全自动洗脱机(6台)、50㎏全自动洗脱机(2台),该标的物为全自动洗脱机,不能做到洁污分区,医院医用织物洗涤需要采用隔离式洗涤设备,本项目采购的标的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508-2016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3.11、3.12、4.3.1.2c、、4.3.1.2d、4.4.3、4.4.4条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于2023年2月7日发布采购公告,2023年2月17日发布更正公告,2023年2月24日开标,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但其并未提交响应文件,未参与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属于潜在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但未响应,可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3年2月13日和2023年2月17日两次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3年2月17日和2023年2月22日答复质疑。因该投诉事项涉及专业性问题,我厅邀请评审专家对投诉书中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评审,于2023年3月13日发出专家评审通知,2023年4月11日评审完毕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1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第(二)(三)规定,责令采购人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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