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1年宣威市中医医院保洁绿化服务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29日,由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云南响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终止公告内容的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XWCGGK2021F16
- 项目名称:宣威市中医医院保洁绿化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云南响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南大道876号
- 被投诉人1: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宣威市向阳街西段
- 被投诉人2:宣威市中医医院,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宣威市振兴北路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终止公告内容质疑作出的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被投诉人因中标人放弃中标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后应从合格的供应商候选人中按照评审排序另行确定中标人,而被投诉人终止项目重新采购的做法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投诉人指出被投诉人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投诉人的请求是要求更正终止决定,从合格的供应商候选人中按照评审排序另行确定中标人。
处理依据
经过调查核实,对于投诉人关于被投诉人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经查无实际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核实和依法处理,宣威市财政局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了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过程中注重以下几点:
-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规执行采购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 在采购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所有供应商的合理利益,避免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 在处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的情况时,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以确保采购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在采购过程中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采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宣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第1号
一、项目编号:XWCGGK2021F16
二、项目名称:宣威市中医医院保洁绿化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08-29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响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官南大道876号
被投诉人1:宣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宣威市向阳街西段
被投诉人2:宣威市中医医院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宣威市振兴北路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终止公告内容质疑作出的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因中标人放弃中标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应从合格的供应商候选人中按照评审排序另行确定中标人,被投诉人终止项目重新采购,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被投诉人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投诉请求:更正终止决定,从合格的供应商候选人中按照评审排序另行确定中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关于“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无事实依据。中标人因故放弃中标后,被投诉人作出终止项目重新采购的决定,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宣威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