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白城市公安局智慧城市外交平台部分(交巡警)运维服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白城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白城市公安局关于“智慧城市”外交平台部分(交巡警)运维服务项目。被投诉人包括吉林鼎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白城市公安局,还涉及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事项包括中标供应商报价过高和中标结果不合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白城市公安局关于“智慧城市”外交平台部分(交巡警)运维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382号102室
- 被投诉人1:吉林鼎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白城市海明西路46—3
- 被投诉人2:白城市公安局,地址: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1号
-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C1-201
基本情况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0月25日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1月11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1月14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投诉事项:
- 中标供应商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较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应中标。
- 参与投标的“联通教科”(联通运营企业)和“中移建设”(移动运营商企业)等企业,其综合实力及报价均优于中标供应商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结果不合理。
投诉请求: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后作出回复并予以处理。
调查情况
经白城市财政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得出以下调查结果: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而非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候选人需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并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价格评分中,评标标准表述的是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格,来核算价格分,并不是指最低价中标。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故投诉事项1和2均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白城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2月5日
- 处理人:白城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和同行业的相关机构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
- 在项目招标过程中,确保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评标标准,避免评标过程中的不合理情况。
-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和投诉,及时进行回复和处理,并保持充分沟通,以解决问题。
- 在项目采购过程中,注重公平竞争,确保参与投标的企业综合实力和报价的合理性。
- 加强对投标企业的审查和评估,确保中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 针对投诉事项,要求投诉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确保投诉事项成立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项目采购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共利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白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白财采购决〔2022〕233号)
一、项目名称
白城市公安局关于“智慧城市”外交平台部分(交巡警)运维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洺泽信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安乐路382号102室
被投诉人1:吉林鼎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白城市海明西路46—3
被投诉人2:白城市公安局
地址:白城市新华西大路111号
相关供应商1: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北湖科技开发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C1-201
三、基本情况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0月25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1月1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1月25日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报价较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不应中标;
投诉事项2:参与投标的“联通教科”(联通运营企业)、“中移建设”(移动运营商企业)等企业,其综合实力及报价均优于中标供应商吉林省吉航智控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标结果不合理。
投诉请求:对投诉事项进行核查后作出回复并予以处理。
四、调查情况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1、2,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非最低评标价法,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才是中标候选人,价格评分中评标标准表述的是以最低报价为基准价格,来核算价格分,并不是指最低价中标;同时,投诉人应当对投诉事项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但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事项成立,故投诉事项1、2均不成立。
五、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城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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