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兰州睿业志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针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0170
- 项目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5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兰州睿业志商贸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309号金生大厦B塔楼1901室
- 被投诉人1: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国兴大厦1003
- 被投诉人2: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 被投诉人2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兰州睿业志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向甘肃省财政厅投诉了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文件。经核查,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招标文件中对于生物显微镜、体式显微镜和教师生物显微镜的技术参数要求,包括指定检测机构和限定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
- 招标文件中对于教师生物显微镜、光照培养箱、电热恒温培养箱和低温恒温培养箱的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未能证明有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满足这些技术参数的要求。
- 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中有关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的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以及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经专家论证和核查,投诉事项1中的参数要求确实存在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况,投诉事项2中的部分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而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
- 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责令采购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被要求在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甘肃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结果
针对投诉处理案件,甘肃省财政厅做出如上处理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以下几点来规避问题:
- 采购文件制定时,要确保技术参数的要求合理、公平,不应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 技术参数的设定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确保有足够的供应商满足要求,避免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造成其他供应商无法参与竞争。
- 在评标办法中,评审因素应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确保评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高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甘财采处(2022)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0170)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0170项目预算:94.25万元
投诉人:兰州睿业志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2309号金生大厦B塔楼1901室
被投诉人1: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国兴大厦1003
被投诉人2:甘肃民族师范学院
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知合玛路233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4月14日收到的兰州睿业志商贸有限公司对“甘肃民族师范学院高寒生物与化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品目3生物显微镜”第12条、“品目4体式显微镜”第16条、“品目5教师生物显微镜”第24条技术参数,指定检测机构、限定检测报告出具时间。
经核查,投诉事项1所涉参数要求供应商提供由国家光学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2019年来的检测报告,存在指定检测机构、限定检测报告出具时间的问题,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5:招标文件“品目5教师生物显微镜”第1条、第*7条、第*9条、“品目17光照培养箱”第*4条、第6条、第*8条、第*10条、“品目20电热恒温培养箱”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第*8条、“品目21低温恒温培养箱”第*2条、第*5条、第6条、第*7条、第*11条、第*14条、第15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
2022年4月28日,我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进行了论证。经专家论证,认为根据采购人、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证明有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满足“品目21低温恒温培养箱”第15条技术参数的要求;但无法证明有三家以上生产厂家的产品满足投诉所涉其余技术参数的要求。故投诉人关于“品目21低温恒温培养箱”第15条技术参数具有排他性的投诉理由不成立,其余投诉理由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第1条、第2条、“技术部分”第2条、第3条、第4条,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经核查,投诉事项6所涉评审因素,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量化了相应区间,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及采购代理机构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行为进行整改,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的学习,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并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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