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哈尔滨投诉处理案例: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床国产医疗设备招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财政厅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床国产医疗设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事宜。投诉人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113栋1层6号,被投诉人1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48号,被投诉人2为黑龙江泰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汇处星光耀写字楼A座2309层。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30001〕THGC〔TP〕20230001包2
- 项目名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床国产医疗设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 处理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 被投诉人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被投诉人2:黑龙江泰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采购人: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代理机构:黑龙江泰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相关供应商:制造商爱德(杭州)牙科设备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床国产医疗设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提出如下主要投诉事项:中标人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不实,应取消中标资格。
经过处理机构的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向制造商注册管理机构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函证。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并要求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上一年度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数据。
然而,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存在不实之处。经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复函,确认制造商爱德(杭州)牙科设备有限公司为中小微型企业,其2022年度营收约为8600万元,从业人数为88人。
综上,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该响应文件无效。因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处理结果
经过研究,处理机构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成立,认定成交结果无效。
- 采购人应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建议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如实填报企业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等数据,避免提供虚假材料。
- 建立健全的内部审核机制,对投标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合规性和真实性。
- 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可靠。
- 加强与制造商注册管理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核实制造商的真实情况。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竞争公平性和透明度,维护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床国产医疗设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黑财采投处【2023】41号
投诉人:黑龙江中密普泰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113栋1层6号
被投诉人1: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48号
被投诉人2:黑龙江泰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大道与朗江路交汇处
星光耀写字楼A座2309层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临床国产医疗设备招标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30001〕THGC〔TP〕20230001包2)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人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不实,应取消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中小企业相关数据等问题向制造商注册管理机构杭州市经济和
信息化局进行了函证。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中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中标人在本项目质疑答复时,向被投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制造商爱德(杭州)牙科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3人,营业收入8000万元,资产总额7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在本项目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载明"制造商爱德(杭州)牙科设备有限公司,从业人员80人,营业收入2800万元,资产总额235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载明“制造商爱德(杭州)牙科设备有限公司2022年度营收约8600万元,企业从业人数为88人,属于中小微型企业”。
综上,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该行为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根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三响应文件"6.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响应文件无效:(三)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该响应文件无效。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对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本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认定成交结果无效,采购人应当依法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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