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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4日 13:34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0月31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和瑞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3168
  • 项目名称: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和瑞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9层1单元1002
  • 被投诉人:甘肃华尧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办公楼主楼K515号房
  • 中标供应商:甘肃沐雨民康商贸有限公司
  • 中标供应商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825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人符合性审查的处理有误。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未按规定进行签字为由,将其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设置了其他供应商未遵守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印章备案表的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未主动提供该备案表为由,将其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并怀疑投诉人法人印章不真实,对投诉人进行不合理区别对待。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不当,放任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经核查,投诉事项1和2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3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甘肃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投诉事项1、2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 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 对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甘肃省财政厅将另行处理。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甘肃省财政厅做出了以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2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其余投诉事项被驳回。
  • 对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将另行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问题,甘肃华尧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作为被投诉人的同行,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确保投标文件的格式和要求符合规定,避免因签字等细节问题导致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2. 对于招标文件未要求的附加要求,不应主动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对投标人的不合理区别对待。
  3. 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管,确保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独立评审,避免不当行为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作为甘肃华尧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及同行企业在类似投诉案件中注重的规避措施,以提升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甘财采处(2022)63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2zfcg03168)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2zfcg03168项目预算:230.096万元

投诉人:北京和瑞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通路3号院1号楼9层1单元1002

被投诉人:甘肃华尧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171号兰海商贸城办公楼主楼K515号房

中标供应商:甘肃沐雨民康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825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10月31日收到的北京和瑞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甘肃医学院儿科实训室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回复投诉人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是,其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字,但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因投诉人在“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就将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由于前述内容对“签字章”、“具有法定效力”的含义未明确规定,亦未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因此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相关材料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签字为由,认定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有误。故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在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印章备案表的情况下,以投诉人未主动提供该备案表为由,将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那么其他供应商是否提供了印章备案表?如未提供,为何仅对投诉人设置此条件?评标委员会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怀疑投诉人法人印章不真实,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对投诉人进行不合理区别对待。

经核查,除投诉人之外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均为手写签名。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就法人代表签字章提供印章备案表等相关佐证材料的情况下,以投诉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为由,将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对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有误。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代理机构监管不当,放任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事项3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成立,可能影响中标结果,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3、对于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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