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夏郢初中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4月14日,由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东莞市智能节能环保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WXZC2023-C3-00021-GSZX
- 项目名称: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
- 处理日期:2023年04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东莞市智能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 被投诉人:
- 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梧州市新湖一路52号梅西生活广场西侧对面广宇花园小区内2号楼B2单元102房
- 梧州市夏郢初级中学
-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竹坡村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结果不满,向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组成的要求中的第八条"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不合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了解后得知,本项目无法满足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存在不合理、排斥和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 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中关于仓储能力的要求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和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 投诉人认为评审标准中关于食品卫生及安全保障的要求中的供应商制订管理制度、供应商制订食品配送服务方案、供应商制订食品问题处理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
投诉人请求认定上述3个投诉事项成立,并要求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 处理结果:经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处理结果
经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招标文件要合理设置资格证明文件要求,避免不合理、排斥和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 在评审标准中,对仓储能力等要求应避免限定、指定、排斥和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
- 在评审标准中,对食品卫生及安全保障的要求应细化量化评审因素,确保评审分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避免引发类似的投诉案件。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关于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信息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WXZC2023-C3-00021-GSZX
二、项目名称:夏郢初中2023年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配送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智能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
被投诉人:1.广西桂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梧州市夏郢初级中学
地址:1.广西梧州市新湖一路52号(梅西生活广场西侧对面广宇花园小区内)2号楼B2单元102房(广宇花园东门进入小区后,直行经过小区鱼池拱桥后右边第二幢中间单元一楼);2.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夏郢镇竹坡村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结果不满,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依然认为招标文件中第一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资格证明文件组成中“8.供应商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必须提供,否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了解,本项目达不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存在不合理、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2.依然认为仓储能力(10分)的评审标准中存在限定、指定、排斥及歧视其他合法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要求;3.食品卫生及安全保障(35分)中(4)供应商制订管理制度、(5)供应商制订食品配送服务方案、(6)供应商制订食品问题处理应急预案的评审标准中,对评审分值有量化,但对应的评审因素未进行细化量化。投诉请求:认定上述3个投诉事项成立,鉴于采购方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故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八条规定;《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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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财政局
2023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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