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3年全区结核病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江西隆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2023年全区结核病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被投诉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3—G1—000996—YZLZ
- 项目名称:2023年全区结核病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
- 处理日期:2023年06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西隆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西三路1665号615室
-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6楼
- 相关供应商:无相关供应商信息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涉及本项目标项1“分枝杆菌液体培养管”的商务要求规定,要求本项目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并对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投诉人认为此规定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结果
经过调查处理,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标项1已经废标,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标项1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
- 采购文件制定时应避免规定过于排他和唯一性的要求,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的形成。
- 在制定商务要求时,应考虑到市场上存在的不同产品类型和供应商,避免对特定产品或供应商做出歧视性规定。
- 审查和答复投诉时,应认真核实投诉事项的真实性,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确保公平公正的投诉处理流程。
以上建议可供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3年全区结核病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公告(2023年第40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3—G1—000996—YZLZ
二、项目名称:2023年全区结核病实验室试剂耗材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西隆涵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城北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西三路1665号615室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洲路18号,广西南宁市良庆区云英路15号3号楼云之龙咨询集团大厦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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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本项目标项1“分枝杆菌液体培养管”的商务要求规定“本项目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参与投标,如有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作无效标处理”,本次招标存在排他性和唯一性。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部分成立,鉴于本项目标项1已经废标,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标项1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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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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