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20日,由宜宾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宏垠兴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1530202100018
- 项目名称: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2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宏垠兴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科翡翠公园818号
- 被投诉人1: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
- 地址:宜宾市临港经开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数据中心918
- 联系人:陈女士
- 联系电话:0831-2108154
- 被投诉人2: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9楼21号
- 联系人:黄先生、周女士
- 联系电话:0831-8732723
基本情况
四川宏垠兴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于2021年11月9日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于2021年12月1日向处理机关提起投诉,并于2021年12月2日得到受理。经审查,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 磋商文件第八章综合评分因素表中的报价加成条款存在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 磋商文件第八章综合评分因素表中的技术人员要求违反政府采购原则,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
- 磋商文件第八章综合评分因素表中的专业能力要求违反政府采购原则,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和规模。
另外,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于2021年10月18日,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公告。经评审,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处理依据
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1和3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本案处理结果如下:
- 投诉事项2:驳回,不成立。
- 投诉事项1和3: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人:宜宾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
处理时间:2022年1月20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制定采购文件时,要遵守政府采购原则,确保条件限制合理,并避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排斥。
- 技术人员要求的设定应符合实际需求,并不得违反政府采购原则,避免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
- 在评分因素中设置专业能力要求时,应考虑供应商的经营年限、注册资本和规模等因素,并确保要求合理、公平,避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排斥。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宜宾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3
一、项目编号:511530202100018
二、项目名称: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宏垠兴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万科翡翠公园818号
被投诉人1: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
地址:宜宾市临港经开区白沙湾街道国兴大道沙坪路段9号-数据中心918。联系人:陈女士,联系电话:0831-2108154
被投诉人2: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45号9楼21号。联系人:黄先生、周女士,联系电话:0831-8732723
四、基本情况
四川宏垠兴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就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51153020210001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磋商文件第八章综合评分因素表中“一、报价(10%)10分: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不良记录行为的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磋商文件第八章综合评分因素表中“三、供应商综合技术力量33%-技术人员(12分)注:以上人员不得兼职兼任和重复计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和2021年任意3个月供应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鲜章。”该要求违反政府采购原则,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
投诉事项3:磋商文件第八章综合评分因素表中“三、供应商综合技术力量33%-专业能力(11分)1.投标供应商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证书得2分”属于变相限制供应商经营年限以及注册资本和规模,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021年10月18日,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宜宾三江汽车产业集聚区核心区概念规划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1530202100018)竞争性磋商公告。2021年10月29号,四川精点汇代理记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该项目磋商评审。理想空间(上海)创意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家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经评审,中国建筑上海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分第一,被推荐为第一成交候选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1.3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宜宾三江新区财政金融审计局
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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