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大连星宇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的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HTZB20201205
- 项目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4月2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大连星宇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150号3-1-13
- 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
- 地址:大连高新区火炬路59号
- 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59号2单元26层3号
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采购人为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采购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于2021年1月29日,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评标委员会一致推荐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6.798万元)为预中标单位。然而,在招标人申请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复议后,复议中标公告于2021年3月1日发布,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成为新的中标人。
投诉人对复议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并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答复不满,随后向本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在2021年3月17日受理了投诉。
投诉人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 投诉事项1: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投诉事项2: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招标为执法车辆租赁,不属于运输经营车辆租赁,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关规定。
-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评标委员会在复议过程中发现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视其投标文件无效。根据相关法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此,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成为新的中标人。
关于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请求概况如下:
- 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 请求:依法确认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标。
经调查和审查招标现场材料,本局认为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的规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本局根据调查结果,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了投诉。如果相关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情况,建议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注意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的投诉: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避免出现违规情况。
- 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进行严格的符合性审查,确保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 如有复议情况,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审查,确保复议结果符合法定程序和事由。
- 定期进行内部审查,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避免后续出现争议或投诉。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项目中提高规范操作水平,减少投诉的发生,并保障招标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高新园区财政金融局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大高财采处【2021】5号)
一、项目编号:HTZB20201205
二、项目名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大连星宇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连胜街150号3-1-13
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
地址:大连高新区火炬路59号
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海达南街59号2单元26层3号
四、基本情况
本项目采购人为被投诉人1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2大连鸿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采购内容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综合执法中心执法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于2021年1月29日,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0日,经评标委员会评议,一致推荐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6.798万元)为预中标单位。发布中标公示前,财政监督部门依法审核招标档案,经财政监督部门审查发现预中标单位,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星号项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招标人申请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复议。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3月1日进行复议。复议中标公告发布于2021年3月1日,中标人为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投诉人因对复议中标结果不满于2021年3月8日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遂向本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在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3月17日予以受理。
投诉人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其具体投诉事项简述如下:
投诉事项1: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不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投诉事项2: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本局依法向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及中标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对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提交的书面答复、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录像、专家复会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并向相关单位进行了调查取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次招标为执法车辆租赁,而非运输经营车辆租赁,本次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大连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2:招标人变更中标结果,不符合法定事由和程序。
经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各投标单位的响应文件重新进行符合性审查,确认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报价表、技术方案中提供车型轴距为3000,对招标文件星号条款★2、轴距(mm):≥3700,存在对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中“对“★”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视其投标文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故评审委员会成员决定顺延第二名,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投标报价97.48万元,综合得分为84.62分。为新预中标单位。情况属实。
(二)关于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概况如下:
1、请求:依法撤销辽宁省大拇哥租车有限公司的中标结果。
2、请求:依法确认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中标。(依法执行采购程序)
受理投诉后,本局基于调查需要,依法查看了本项目评标现场、复议现场原件签字材料,查阅了评审报告。通过审查招标现场原件签字材料,未发现现场存在倾向性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家复会,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大连福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报价表、技术方案中提供车型轴距为3000,对招标文件星号条款★2、轴距(mm):≥3700,存在对招标文件符合性评审中“对“★”条款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发生重大偏离”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视其投标文件无效。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2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的规定,经认定的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连市财政局或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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