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鹏机电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501-GYZB
- 项目名称: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0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鹏机电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路88号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B座701室
- 被投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6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柴油发动机和发电机的原厂参数,并需要通过评委审核认可的证明材料。经查询,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合信公司均无相关产品的认证或检测报告,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原厂原装一体化产品”(即发动机、发电机、控制屏为同一品牌)的生产能力。
投诉事项2:成交公告中列出的万能断路器生产厂家为“四川合信”,但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四川合信公司生产的断路器没有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
投诉事项3:成交结果公告中,四川合信公司配置清单中的双端荧光灯厂家为四川合信。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四川合信公司没有双端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
投诉事项4:成交结果公告中,四川合信公司投标配置清单中的双端荧光灯未标注品牌及型号,投诉人认为该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标。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该投诉事项。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在本案中,投诉事项2、3、4部分成立。
- 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依据,处理结果如下:
- 驳回投诉事项1,因其缺乏事实依据。
- 投诉事项2、3、4部分成立,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具体建议如下: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进行审核认可,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
- 在成交公告中准确列出供应商的信息,包括生产厂家和产品认证情况,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性和产品的合规性。
- 在成交结果公告中清晰标注中标产品的品牌、型号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透明度。
- 加强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合规性,避免虚假材料的出现。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规避问题,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结结果公告(2022年第67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501-GYZB
二、项目名称:中国-东盟医疗保健合作中心(广西)应急柴油发电机组采购及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鹏机电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高新区大学西路88号中关村创新示范基地B座701室
被投诉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地址::广西南宁市双拥路6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2台1000KW整套原厂原装柴油发电机组,竞标人应提供柴油发动机原厂参数、发电机原厂参数(应提供证明材料,所提证明材料需经评委审核认可无误才能有效;除非竞标人自身是所投发电机组的制造厂商,否则竞标人自身出具的承诺或说明文件不作为证明材料)”,经查询,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四川合信公司均无相关产品的认证或检测报告,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原厂原装一体化产品”(即“发动机、发电机、控制屏”为同一品牌)的生产能力。
投诉事项2:成交公告中显示万能断路器的生产厂家为“四川合信”,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中查询,四川合信公司生产的断路器没有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
投诉事项3: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四川合信公司配置清单第6项双端荧光灯12盏(不低于12瓦、其中含4套应急灯)厂家为四川合信。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四川合信公司没有双端荧光灯的节能产品认证。
投诉事项4: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四川合信公司投标配置清单第6项双端荧光灯12盏(不低于12瓦、其中含4套应急灯)未标注品牌及型号,故我公司认为该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
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4部分成立。
(三)部分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
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处理结果:\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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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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