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1月08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560—JCXM
- 项目名称: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0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 被投诉人:
- 贺州学院
- 地址:贺州市西环路18号
- 广西建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贺州市平安东路绿洲家园B区B—2栋5号商铺2F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的采购人答复表示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桂林水世界公司竞标报价表上所示的空气能主机规格型号为KFXRS—160II/R1,但投诉人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没有查询到该产品。代理机构质疑回复附件显示的该产品多处数据与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所出入,其中制热量为154500W,与响应文件中154.521KW(154521W)不一致;制热消耗功率31900W,与响应文件中31.860KW(31860W)不一致;性能系数COP4.84,与响应文件中COP4.85不一致。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应标之嫌,要求取消其成交结果。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贺州学院及其相关项目管理公司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进行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产品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查和评估,确保其提供的产品符合标准和要求,并且具备合法的资质和证书。
- 提高采购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加强对产品信息的核实和比对,确保采购决策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 加强对投诉处理机构的沟通和配合,积极解决投诉问题,避免纠纷升级和损害各方利益。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贺州学院及其相关项目管理公司在采购过程中加强管理,确保公正、透明、合规的采购行为,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65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J1—002560—JCXM
二、项目名称: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被投诉人:贺州学院;广西建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贺州市西环路18号;贺州市平安东路绿洲家园B区B—2栋5号商铺2F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桂林水世界公司竞标报价表上所示的空气能主机规格型号为KFXRS—160II/R1,我司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没有查询到该产品,并且代理机构质疑回复附件中显示的该产品多处数据与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所出入,其中制热量为154500W,与响应文件中154.521KW(154521W)不一致;制热消耗功率31900W,与响应文件中31.860KW(31860W)不一致;性能系数COP4.84,与响应文件中COP4.85不一致。我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有虚假应标之嫌,应取消其成交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
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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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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