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广西师范大学古籍消杀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8月26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广西师范大学古籍消杀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未提供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检测依据与标准,以及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违法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GXZC2022—J1—001259—GXJXL
- 项目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古籍消杀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8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高新大道66号
- 被投诉人:
- 广西师范大学,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中路1号
- 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写字楼2栋13楼
- 相关供应商:无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竞争性谈判文件未提供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检测依据与标准。
- 竞争性谈判文件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违法。
- 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该项目无关,该项目是针对古籍消杀设备采购,古籍中并无此霉菌。投诉人公司同时提供了古籍中常见霉菌的检测报告。评审专家因投诉人公司的检测报告不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将其废标,对投诉人公司认为不公平。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核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驳回了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时,确保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检测依据与标准,避免漏项或不必要的检测内容。
-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避免将与项目无关的检测报告作为废标依据,确保公平公正的评审结果。
- 对于投诉事项,要进行认真核查和调查,确保投诉事实存在依据,避免驳回投诉时引发进一步争议。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各方权益,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51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J1—001259—GXJXL
二、项目名称:广西师范大学古籍消杀及智慧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高新大道66号
被投诉人: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桂林市雁山中路1号;桂林市秀峰区翠竹路77号耀和荣裕写字楼2栋13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天津森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竞争性谈判文件没有提供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的检测依据与标准,没有检测依据无法出具检测报告,且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与本项目无关,竞争性谈判文件将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条件违法。此项目是针对古籍消杀设备进行采购,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是食品中常见霉菌,古籍中并无此霉菌,我公司也同时提供了古籍中常见霉菌的检测报告,评审专家因我公司的检测报告不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和大肠杆菌,将我公司废标,对我公司不公平。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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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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