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程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相关机关提出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201002320
- 项目名称: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程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国际商贸城C区9号楼3单元3-102房
- 被投诉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荷花路南首
- 相关供应商:亿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69号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201002320)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处理依据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
- 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商标“希沃”与“seewo”为同一公司注册商标,中英文商标可以同时或者单独用于同一产品;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节能(强制类)产品证明文件”能够证明投标品牌投标产品“希沃BV86ER”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能够证明该产品属于优先采购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相关供应商提供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承诺书》存在瑕疵,但该承诺书抬头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投标函》具有法律效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 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实质性响应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本机关发现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和投诉事项五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之规定,驳回投诉。就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
- 处理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被投诉人被要求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加强质疑答复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确保回复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和采购流程,避免提供虚假材料。
- 在承诺书等文件中,抬头和内容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避免瑕疵问题。
- 提供的技术参数要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确保真实性和合规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提高采购项目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800000202201002320
二、项目名称: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程博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嘉祥街道国际商贸城C区9号楼3单元3-102房
2.被投诉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荷花路南首
3.相关供应商:亿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海川路69号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山东理工职业学院嘉祥校区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800000202201002320,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本机关认为:一、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品牌商标“希沃”与“seewo”为同一公司注册商标,中英文商标可以同时或者单独用于同一产品;相关供应商提供的“节能(强制类)产品证明文件”能够证明投标品牌投标产品“希沃BV86ER”属于强制节能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二、相关供应商提供的《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范围内,能够证明该产品属于优先采购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三、相关供应商提供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承诺书》存在瑕疵,但该承诺书抬头未违反法律法规和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四、相关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投标函》具有法律效力,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五、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实质性响应了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在处理该项目投诉过程中,本机关发现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二、投诉事项三、投诉事项四和投诉事项五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之规定,驳回投诉。就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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