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管重要桥梁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5月11日,由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管重要桥梁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人投诉的主要问题涉及被投诉人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职称及业绩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092-JGJD
- 项目名称: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管重要桥梁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7月0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12号楼一层113/115室
- 被投诉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99号7、8幢
- 相关供应商:无
- 地址:无
- 当事人: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 地址:南宁市中华路50号
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1日,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收到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管重要桥梁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092-JGJD)的投诉。经过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技术负责人职称不满足要求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陈海斌的正高级职称专业类别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具体为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六、其他要求6、如有以下证明材料,投标时请提供(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均具备正高级职称(桥梁专业),并均持有桥梁检测师证”。
经核查,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技术负责人陈海斌所具备的桥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及检测工程师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要求。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业绩涉嫌造假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安排的技术负责人陈海斌的业绩存在涉嫌造假的问题。
经核查,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负责人陈海斌的业绩证明文件均经项目建设单位双方盖章确认,且所提供的业绩项目均未涉及投诉所指称的涉嫌造假问题。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故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加强对招标文件要求的理解和解读,确保技术负责人的职称及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避免投诉事项的发生。同时,被投诉人应加强内部审查流程,确保业绩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涉嫌造假的情况出现。此外,被投诉人还应与投诉人进行充分沟通和解释,消除投诉人的疑虑,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南财采决〔2022〕6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092-JGJD
二、项目名称: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管重要桥梁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112号楼一层113/115室
被投诉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299号7、8幢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地址:南宁市中华路50号
四、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中路高科交通检测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市管重要桥梁结构定期检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3-990092-JGJD)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安排技术负责人陈海斌正高级职称的专业类别不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六、其他要求6、如有以下证明材料,投标时请提供(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均具备正高级职称(桥梁专业),并均持有桥梁检测师证”规定的投诉事项。
经核查,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已提供拟安排技术负责人陈海斌所具有的桥梁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及检测工程师证书,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要求。
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安排技术负责人陈海斌业绩涉嫌造假的投诉事项。
经本机关核查,,上海同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拟安排技术负责人陈海斌业绩证明文件均有其与项目建设单位双方盖章确认,且提供的业绩均无投诉所提及涉嫌造假的业绩项目。
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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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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