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靖宇县垃圾填埋场一期封场及二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靖宇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处理,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靖宇县垃圾填埋场一期封场及二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通用设备),投诉事项包括澄清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存在横向比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澄清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要求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LSWH-ZC-20220901
- 项目名称:靖宇县垃圾填埋场一期封场及二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通用设备)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栋3楼307室
- 邮编:200080
- 被投诉人1:靖宇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 地址:靖宇县将军路1号
- 邮编:135200
- 联系人:王洪斌
- 联系电话:13894076188
- 被投诉人2:吉林省万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典约商誉A1座1609室)
- 邮编:130000
- 联系人:蔡亮
- 联系电话:0431-80601577
基本情况
-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5日
-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1月11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1月16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1月23日
- 投诉事项1:澄清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存在横向比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投诉事项2:澄清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 投诉请求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请求2:投诉人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 投诉请求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要求财政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
- 投诉请求4:要求财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我局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并作出了以下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决定书已于2022年12月15日下发给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措施:
-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量化、细化评审因素,避免出现横向比较的情况。
- 设置技术参数评审因素时,应合理设计,避免重复扣分的情况发生,确保评审过程合法合规。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确保招标文件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 财政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的参考,帮助其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公正和透明。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靖宇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022年02号)(靖财采决〔2022〕1538号)
一、项目名称
靖宇县垃圾填埋场一期封场及二期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建设项目(通用设备)(项目编码:JLSWH-ZC-20220901)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栋3楼307室
邮编:200080
被投诉人1:靖宇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地址:靖宇县将军路1号
邮编:135200
联系人:王洪斌联系电话:13894076188
被投诉人2:吉林省万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以东司法警官公寓(典约商誉A1座1609室)
邮编:130000
联系人:蔡亮联系电话:0431-80601577
三、基本情况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日期:2022年11月15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2年11月11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2年11月16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2年11月23日
投诉事项1:澄清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存在横向比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2:澄清文件的技术参数评审因素设置不合理,存在重复扣分的情形,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投诉请求1: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请求2: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
投诉请求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请求4: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侧》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真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招标澄清文件及采购需求,对被投诉人及采购人下发了采购项目暂停通知书、投诉答复通知书,并对通知书回复内容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对认定事实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宇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靖宇县财政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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