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湖北省档案馆新馆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04月18日,由湖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在湖北省档案馆新馆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供应商上海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湖北省档案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无
- 项目名称:湖北省档案馆新馆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04月1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55号楼
- 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A座
- 相关供应商1:上海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34幢601室
-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档案馆
-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洪山路8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
- 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中所述"上海岚盛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已声明:该公司参加湖北省档案馆新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经查,该公司所投产品涉及的三家制造商(上海岚盛公司、深圳市韦斯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已实质上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情况不属实,上海岚盛公司未实质性符合政策要求,声明中的制造商合肥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未实质性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政策要求;
- 被投诉人回复函中所述"上海岚盛公司没有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逐一列举所涉三家企业具体情况,属于对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理解有瑕疵,并不对其投标资格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令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质疑答复与事实不符等问题进行改正,整改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 责令采购人湖北省档案馆就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答复说明等问题进行改正,整改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案的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04月18日
- 处理人:湖北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湖北省档案馆新馆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责令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改正,并要求湖北省档案馆也进行相应的整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规避以下问题:
-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参与项目的企业符合资格条件。
- 在回复质疑函时,要准确、清晰地回答问题,不得歧义或误导他人。对于涉及的企业情况,应逐一列举并提供明确的证据,避免格式理解上的瑕疵。
-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被投诉人的重视,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省档案馆新馆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档案馆新馆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融安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环科中路17号55号楼
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52号A座
相关供应商1:上海岚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258号34幢601室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档案馆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水果湖洪山路87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中所述“上海岚盛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已声明:该公司参加湖北省档案馆新库房档案柜架及智慧管理系统项目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经查,该公司所投产品涉及的三家制造商(上海岚盛公司、深圳市韦斯特安防技术有限公司、合肥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均为小微企业,已实质上符合本项目资格条件要求”情况不属实,上海岚盛公司未实质性符合政策要求,声明中的制造商合肥市普联技术有限公司未实质性符合《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政策要求;2.被投诉人回复函中所述“上海岚盛公司没有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逐一列举所涉三家企业具体情况,属于对投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理解有瑕疵,并不对其投标资格造成实质性影响。根据《政府采购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中‘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要求’,此项质疑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成立且影响本项目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令被投诉人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就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质疑答复与事实不符等问题进行改正,整改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三)责令采购人湖北省档案馆就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未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答复说明等问题进行改正,整改情况书面报省财政厅。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3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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