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业务装备更新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南宁市积佳电电子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2022年刑侦支队业务装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1-991543-GXJZ)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NZC2022-G1-991543-GXJZ
- 项目名称:2022年刑侦支队业务装备更新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2月28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南宁市积佳电电子有限公司
-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69号恒安新城1号楼A座5单元701号
- 被投诉人: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 地址: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9号房;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8号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当事人:-
- 地址:-
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7日,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收到南宁市积佳电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2022年刑侦支队业务装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1-991543-GXJZ)B分标的投诉。投诉主要涉及招标文件中对虹膜数据采集终端的技术规格要求、评分标准中的生产商获奖情况和CMMI资质要求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经审查,该投诉事项成立。
处理依据
- 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事项应当认定成立。
- 处理结果:
- 关于虹膜数据采集终端的技术规格要求:招标文件对虹膜数据采集终端的技术规格要求限制只有特定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效,缺乏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生产商获奖情况的评分标准:招标文件中将生产商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作为评分因素,但分值设置不合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CMMI资质要求的评分标准:该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CMMI3及以上资质才能获得加分,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信部相关文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已停止,该评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 关于生产商自有虹膜识别算法的评分标准:要求获得过国际奖项才能得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该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该项目B分标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12月28日
- 处理人:南宁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根据投诉事项成立的情况,决定该项目B分标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制定招标文件时,确保技术规格要求、评分标准等条件合理、公正,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 在评分标准中设立分值时,应合理设置,避免明显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以保证公平竞争。
- 注意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不设立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评分项,避免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发生。
以上建议旨在提高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供应商能够在公正的竞争环境中参与投标,促进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南宁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南财采决〔2022〕18号)
一、项目编号:NNZC2022-G1-991543-GXJZ
二、项目名称:2022年刑侦支队业务装备更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宁市积佳电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69号恒安新城1号楼A座5单元701号
被投诉人:广西景钲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6号富雅•国际生活广场1号楼五层509号房;南宁市青秀区葛村路8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17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南宁市积佳电电子有限公司关于南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2022年刑侦支队业务装备更新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2-G1-991543-GXJZ,以下简称“该项目”)B分标经补正的投诉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处理结果:(1)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货物需求一览表“虹膜数据采集终端”中“采集装备”设置的第1、3、4、6项“技术规格要求”均要求提供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B分标对虹膜数据采集终端-采集装备设置的第1、3、4、6项“技术规格要求”限制只有特定两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效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或政策文件依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2)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B分标“商务分”中设置“①生产商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者,一等奖得10分,二等奖得8分,三等奖得1分;”与该项目无关,且单一个奖项设立分值高达10分明显不合理,可能构成差别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B分标评分标准中将生产商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作为评分因素与履约需求相关,但分值设置不合理,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3)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B分标“商务分”中“设置“②生产商具有CMMI3及系统集成叁级(含)以上资质者,得2分;”与该项目本身没有相关性,设立该评分项可能构成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经审查,CMMI属于未经国家认监委认定的境外机构所出具的认证或资质,且CMMI认证一共有5个级别,该项目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CMMI3及以上资质者才能获得加分,涉嫌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同时根据国务院、工信部有关文件,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认定工作已停止,该项目B分标仍将国家已明令取消的系统集成资质作为评分项,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4)关于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B分标“商务分”中设置“③生产商自有虹膜识别算法,并获得过国际奖项者,得3分。”中要求获得过国际奖项才能得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设立该评分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投诉事项。经审查,现有证据未能体现“获得国际奖项”与该项目B分标需求的相关性,该评分项的设置属于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该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该项目B分标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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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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