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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实训及考核基地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日 08:35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河南德艺双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投诉,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实训及考核基地项目。投诉事项涉及评分标准、企业实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经理、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要求以及证明材料要求等方面的设置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人要求删除或修改不合理条款,并重新进行招标。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613
  • 项目名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实训及考核基地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9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德艺双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北、文化宫路东啟福铭都6号楼24层2416
  • 被投诉人1: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路9号
  • 被投诉人2:河南正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通惠路31号府苑小区1号楼1单元402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河南省财政厅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包括评分标准中企业实力部分设置、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部分设置、项目经理部分设置、技术参数部分设置不合理、检测报告要求、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此外,评分标准中建设实施方案部分、售后服务部分、培训方案部分、产品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请求为删除或修改不合理条款,并重新进行招标。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7)项等相关规定,河南省财政厅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投诉事项中的第一、二、四、五、六、九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无效投诉事项。第七、十项也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而投诉事项三、八部分成立,河南省财政厅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设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问题进行改正,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河南省财政厅根据处理依据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处理,处理结果如下:

  • 第一、二、四、五、六、九项投诉事项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 第七、十项投诉事项也被认定为无效投诉事项。
  • 投诉事项三、八部分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改正项目经理设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问题,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1.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确保评分标准的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避免不合理的设置导致投诉。
  2. 在评标过程中,要充分细化、量化建设实施方案、售后服务、培训方案以及产品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以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 对于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要认真回复并针对全部质疑进行答复,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在招标过程中,要合理设置企业实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项目经理、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要求以及证明材料要求,确保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避免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5. 重视投诉人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合理的投诉请求,应及时删除或修改不合理条款,并重新进行招标。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高招标采购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河南省财政厅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37号)

一、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613

二、项目名称: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城市轨道交通车辆检修实训及考核基地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南德艺双全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沁河路北、文化宫路东啟福铭都6号楼24层2416

被投诉人1: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前程路9号

被投诉人2:河南正禄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通惠路31号府苑小区1号楼1单元40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事项:一至六项关于评分标准中企业实力部分设置、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部分设置、项目经理部分设置、技术参数部分设置不合理、检测报告要求、证明材料要求不合理,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七与九项评分标准中建设实施方案部分、售后服务部分、培训方案部分、产品技术指标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十是质疑答复中未针对提出的全部质疑进行答复。投诉请求:删除或修改不合理条款,重新招标。

五、处理结果及依据

投诉事项第一、二、四、五、六、九项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七、十项为无效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三、八部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七)项等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中项目经理设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问题改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河南省财政厅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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