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政务外网边界接入平台扩容项目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山东省,涉及时间为2021年,投诉处理机构为山东省大数据中心。投诉人为江苏瑞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政务外网边界接入平台扩容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7835、A包
- 项目名称: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政务外网边界接入平台扩容项目
- 处理日期:待填写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江苏瑞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万佳科技星城S-3-220
- 被投诉人:
- 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20号17号楼
- 山东省大数据中心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楼三层
- 相关供应商:山东芸麒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2600号9号楼501-2
- 当事人: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江苏瑞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涉及接入平台扩容项目A1包(第二册)第七部分评分办法和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的要求。具体要求是所投数据交换产品的生产厂商需具备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开发类一级及以上)及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三级及以上,并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以获得相应的评分。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驳回了投诉。
处理结果
待填写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清晰明确评分标准:在项目评分办法和评分细则中,应对商务部分的要求进行明确和详细的说明,避免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
- 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被投诉人在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证书时,应确保证书的复印件完整,并加盖公章,以确保证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 加强沟通与解释:在投诉发生时,被投诉人应积极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解释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和执行情况,以避免投诉的进一步升级。
以上建议旨在引导被投诉人更加注重项目评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政务外网边界接入平台扩容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07835、A包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政务外网边界接入平台扩容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江苏瑞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万佳科技星城S-3-220
2.被投诉人:山东标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大数据中心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益寿路20号17号楼、山东省济南市省府前街1号省政府综合楼三层
3.相关供应商:山东芸麒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颖秀路2600号9号楼501-2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接入平台扩容项目A1包(第二册)第七部分评分办法和评分细则,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为保证后期服务的顺利进行、产品的稳定运行及后期个性化开发需求,要求所投数据交换产品的生产厂商需具有中国信息安全测评中心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安全开发类一级及以上)及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颁发的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三级及以上(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具备得3分,不具备不得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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