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新院区安防系统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山东新亚欧招投标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以及相关供应商山东鲁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新院区安防系统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DGP370000000202102010644
- 项目名称: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新院区安防系统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待填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203
- 被投诉人:山东新亚欧招投标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899号、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 相关供应商:山东鲁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28号
- 当事人:无
- 地址: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1项"管理工作站、DELL
OptiPlex
7080
Tower"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所需的23英寸显示器的品牌、规格、型号,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9项"液晶拼接一体机、海康威视、DS-D2055NL-B/Y"没有通过强制节能认证,不具备有效的节能证书,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 部分清单项目未通过相应认证,如预中清单"四、离线式巡更系统"中的第3项"通讯座"未通过3C认证,违反了相关法规和规定。
处理依据
本机关经过调查认定如下:
- 投诉事项1、2和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4中关于"质疑答复"的内容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函的问题进行限期改正,并提交整改报告。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驳回投诉事项1、2、3、4、5、6和7,投诉事项不成立。
- 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函未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进行限期改正,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明确要求提供所需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等详细信息,确保信息的透明和准确性。
- 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设备具备强制节能认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证书。
- 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确保公正、公平、透明。
- 对于涉及认证要求的设备,确保其通过相应的认证,满足相关规定。
- 在答复质疑时,要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包括回应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升项目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新院区安防系统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SDGP370000000202102010644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新院区安防系统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山东亚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88号东都国际广场4号楼2203
2.被投诉人:山东新亚欧招投标有限公司、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899号、济南市千佛山东路28号
3.相关供应商:山东鲁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山大路228号
4.当事人:无
地址: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投诉事项:1.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1项“管理工作站、DELLOptiPlex7080Tower”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所需要的23英寸显示器的品牌、规格、型号,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1.2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2.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1项“管理工作站、DELLOptiPlex7080Tower”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23英寸显示器的品牌、规格、型号,违反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强制性规定。3.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1项“管理工作站、DELLOptiPlex7080Tower”不具备有效的强制节能证书,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1.2条规定,违反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强制性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4.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9项“液晶拼接一体机、海康威视、DS-D2055NL-B/Y”没有通过强制节能认证,不具备有效的节能证书,磋商小组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评审,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1.2条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侵犯了投诉人和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5.中标公告公示的预中清单第19项“液晶拼接一体机、海康威视、DS-D2055NL-B/Y”没有通过强制节能认证,不具备有效的节能证书,违反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强制性规定,违反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4.1.2条规定。6.预中清单“四、离线式巡更系统”中的第3项“通讯座”未通过3C认证,违反了国家认监委《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第0807、0907条款规定。7.预中清单“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中的第5项“通道闸人脸门禁一体机、海康威视、DS-D6055FL-B”没有实质性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技术需求,是实质性不满足,应当作废标处理。8.被投诉人1没有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就“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作出答复,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定: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和投诉事项7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8中关于“质疑答复”的内容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质疑答复函未包括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问题进行限期改正,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提交整改报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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