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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7月31日 08:27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1月,由辽源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吉林省兴汇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对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指称中标供应商中盛国华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以下是案件的详细分析和处理结果。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LYZC2021-053
  • 项目名称: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吉林省兴汇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507室
  • 被投诉人1: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 相关供应商1: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国华)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一层063室

基本情况

此案件涉及的时间节点如下:

  •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12日
  • 质疑提出时间:2021年11月15日
  • 质疑答复时间:2021年11月18日
  • 提起投诉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投诉人对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异议,指称中标供应商中盛国华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存在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的请求是取消中盛国华的中标结果。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和审查结果,投诉人所依据的两个事实均是由行政机关对中盛国华进行行政处罚后的事实。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然而,投诉人所称的中盛国华的两项违法事实并没有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因此,投诉人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在审查过程中,根据诚信信息证明,在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期间查询结果显示,中盛国华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信用失信行为。因此,投诉人关于中盛国华商业信誉不良的指称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辽源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投诉。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辽源市财政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审查,并根据相关依据作出了处理决定。最终的处理结果为驳回投诉。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招标、评标、中标等环节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在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时,加强对商业信誉的核查,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
  3.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和处理投诉,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被投诉人可以有效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1]1号)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YZC2021-053)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兴汇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5号金谷国际1507室

被投诉人1:辽源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辽源市齐宁路655号

相关供应商1:北京中盛国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国华)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永泰庄北路9号院内东侧一层063室

三、基本情况

开标时间:2021年11月12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1年11月15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1年11月18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1年11月23日

投诉事项:对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异议,中标供应商中盛国华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

投诉请求:取消中盛国华中标结果。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并结合质疑事项质疑回复、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投诉人对中盛国华中标辽源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进行投诉,所依据的两个事实均是由行政机关对中盛国华进行行政处罚后的事实,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第五项进行处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投诉人所称的中盛国华的两项违法事实没有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因此投诉人据此投诉没有法律依据。

另经审查,对于中标供应商中盛国华是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据诚信信息证明,以发布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期间在“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查询中标供应商中盛国华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21年11月18日期间,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及信用失信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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