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鞍山市友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项目。投诉事项包括中标单位沈阳龙湖物业有限公司无权利、无资格参加招标活动,以及回复函内容具有倾向性和排它性。本案例发生地点为鞍山市千山区,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供应商。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SCG2021C005-1
- 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
- 处理日期:2022年2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鞍山市友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43-14
- 被投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 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 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基本情况
投诉人在2021年11月30日对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发起质疑,主要投诉事项包括中标单位沈阳龙湖物业有限公司无权利、无资格参加招标活动,以及被投诉人回复函内容答非所问、具有倾向性和排它性。投诉人于2022年1月13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7日给予答复。
经调查取证,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在2021年11月27日和2021年12月28日分别发布了关于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的公告。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回复不满意,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处理机关于2022年1月2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了答复。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机关于2022年2月14日做出处理决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的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遵守招标要求:确保招标活动的参与单位具备合法资格和权利,并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充分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公平竞争。
- 公正回复质疑:对于投诉人的质疑和问题,被投诉人应公正、客观地回复,回答相关问题,并避免回复具有倾向性和排它性的内容。
- 依法办事:在处理投诉时,被投诉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处理过程公正、透明,并对处理决定进行合理解释和说明。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鞍山市友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43-14
被投诉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编号:QSCG2021C005-1
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沈阳龙湖物业有限公司系无权利、无资格参加本次招标活动。
投诉事项2:回复函中的内容答非所问,明显具有倾向性、排它性。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1年11月27日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项目编号:QSCG2021C005)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投诉人于2021年11月3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给予答复并于2021年12月4日发布更正公告。2021年12月28日,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鞍山市千山区政府保安服务采购二次(项目编号:QSCG2021C005-1)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2022年1月11日,被投诉人发布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1月13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1月17日就质疑给予答复。2022年1月28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1月29日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
五、处理决定
根据调查结果,我局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投诉事项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
2022年2月14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