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韶关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其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被投诉人为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地址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坝厂新村9号。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GRC2301002FC)”的采购评审结果提出质疑。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GRC2301002FC
- 项目名称: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4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 被投诉人: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坝厂新村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于“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的采购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并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回复表示不满意。因此,于2023年3月17日向韶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人提出以下请求:
- 重新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对投诉人及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定,并按重新评定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 更换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
投诉人称存在以下问题:
- 在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技术得分进行了错误评定,导致技术得分偏低。
- 在2023年3月1日发布的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中,部分供应商的技术得分明显偏高,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未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 采购代理公司(瑞诚公司)发布了三个不同的中标厂家,且发布过程缺乏公开、透明,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引发了社会公众对采购程序的怀疑。
处理依据
经韶关市财政局审查后发现,投诉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韶关市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
处理结果
本案件中,韶关市财政局驳回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处理时间:2023年4月10日
- 处理人:韶关市财政局
- 处理结果:驳回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在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定,确保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 评标委员会应认真审查评审结果,确保各项得分的合理性和符合实际情况。
- 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投标工作中应遵守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开透明,提高社会公众对采购程序的信任度。
以上建议可作为类似投诉案件中被投诉人的参考,以提高采购项目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投诉的可能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韶财采决【2023】1号)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SGRC2301002FC
二、项目名称: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被投诉人: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良村坝厂新村9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项目编号:SGRC2301002FC)”的采购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人请求:1.重新组织该项目的评审工作,对我公司及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新评定,并按重新评定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2.更换代理机构,重新组织招投标工作,在后续的招投标文件评审中,确保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投诉人称:一是采购项目“2022-2023年韶关市水质自动监测站及相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六项六:开标、评标和定标中的技术评分部分,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技术需求合计50分,但评标委员会只给41分,评审专家对我公司存在评审错误,导致我公司技术得分偏低。二是2023年3月1日发布的采购项目结果更正公告(第二次),有部分供应商的技术得分明显偏高,不符合实际情况,评标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未能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三是韶关市瑞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瑞诚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23日、3月1日上午、下午分别发布了项目三个不同的中标厂家,体现代理公司在评标过程没有做到公开、透明,不尊重政府采购程序,导致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程序怀疑。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驳回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韶关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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