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投诉处理案例:采血椅采购项目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福建省福州市,由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采血椅采购项目引发投诉。投诉人为上海珂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是对该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2130-1
- 项目名称:采血椅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6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珂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618室
- 被投诉人1: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营迹路69号恒力创富中心8层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商务办公
- 被投诉人2:福建省血液中心
-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28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珂立公司对被投诉人2省血液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采血椅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主要包括被投诉人违反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判定该公司提供的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不合格,资格审核不通过。
投诉人提供了2023年2月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包含了生育保险。投诉人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处理依据
经查,天海招标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3年03月13日组织开评标。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天海招标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及相关通知,上海市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等。上海珂立公司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能够证明其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不存在未完整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情况,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合格情形。因此,资格审查小组判定资格审核不通过缺乏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处理,作出以下决定:
- 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 责令采购人省血液中心、代理机构天海招标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决定于2023年6月5日作出。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建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审核标准一致性。
- 充分理解并正确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对合规材料作出错误判定。
- 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对招标规则和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建立健全的审查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升资格审查的专业水平,减少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过程。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采血椅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3年第22号)
一、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2130-1
二、项目名称:采血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珂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珂立公司)
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金桥路939号1618室
被投诉人1:福建省天海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招标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营迹路69号(原营迹路南侧)恒力创富中心8层17、18、19、21、22、23、24、25、26、27、28、29、30、31、32商务办公
被投诉人2:福建省血液中心(以下简称省血液中心)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西二环南路2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珂立公司因对被投诉人2省血液中心委托被投诉人1天海招标公司组织的采血椅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0]FJTH[GK]2022130-1,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违反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判定该公司提供的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不合格,资格审核不通过。事实依据:1.投诉人完整提供了2023年2月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包含了生育保险。缴费证明由国家税务部门出具,盖有税收业务专用章;2.该公司提供的资料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023年2月缴纳的医疗保险项目中已经包含生育保险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不需再单列;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明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天海招标公司接受省血液中心的委托,于2023年2月16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于2023年03月13日组织开评标;于2023年3月14日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投诉人上海珂立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向天海招标公司提出质疑,天海招标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上海珂立公司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上海珂立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收到投诉书,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补正告知书。本机关于2023年4月23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补正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投诉事项2“采血椅采购项目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评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判定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格的标准不一致”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予受理,其他投诉事项于当日正式受理。截至本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后,未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本市落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规〔2019〕8号)的通知内容,上海市自2020年1月1日起通过整合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等。合并实施后,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并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同步推进征缴职能划转工作,市税务局负责按征管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基金征缴相关工作。据此,上海珂立公司在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能够证明其已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并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征缴的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障资金,不存在未完整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情况,不属于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若为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或暂缓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的,视同满足本项资格条件要求”适用情形。因此,资格审查小组以上海珂立公司未完整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为由判定资格审核不通过,缺乏事实依据。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成立,废标行为无效。
责令采购人省血液中心、代理机构天海招标公司就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问题限期改正。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6月5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