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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北潜江投诉处理案例: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8月9日 09:46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3月1日,由监利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湖北点点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中的投诉事项。相关当事人包括被投诉人湖北雄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投诉人所在地址为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1号,被投诉人所在地址为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观澜郡7栋1单元1楼,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所在地址为湖北省监利市粮贸中路22号。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LGGZY-2021-44
  • 项目名称: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湖北点点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 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1号
  • 被投诉人:湖北雄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观澜郡7栋1单元1楼
  •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 地址:湖北省监利市粮贸中路22号

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参加了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委托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项目编号:JLGGZY-2021-44)。投诉人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3月1日向监利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二)具体投诉事项为:

  1.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参加本项目开标会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持个人社保证明入场,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应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的服务业绩、项目所需装备以及环卫专职安全员资料真实性存疑。
  3. 投诉人称本次投标有多家注册地在广水的公司参与投标,怀疑有围标、串标行为,要求管理部门查验。
  4. 投诉人称2020年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在投诉人其他中标项目中除了收取正常费用外,还多收取了投诉人5万元费用,收费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

处理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第1、2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第3项,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监利市财政局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第4项,投诉人举报事项与本项目无关,监利市财政局将另行调查处理。

处理结果

  • 对投诉事项第1、2项:投诉不成立。
  • 对投诉事项第3项: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对投诉事项第4项:另行调查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1.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入场验证,确保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
  2. 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业绩、项目所需装备以及相关人员资料,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验证性。
  3. 在招标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4. 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收费标准合法合规,不进行额外的费用收取。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规性,减少投诉风险。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监利市财政局关于对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点点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21号

被投诉人:湖北雄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观澜郡7栋1单元1楼

相关当事人: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监利市粮贸中路22号

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一)湖北点点家政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委托湖北省正实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湖北省国营荒湖农场环卫一体化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LGGZY-2021-4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因对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2年3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

(二)具体投诉事项为:

1、投诉人称湖北雄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代表(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参加本项目开标会过程中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手持个人社保证明入场,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应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2、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服务业绩、项目所需装备以及环卫专职安全员资料真实性存疑;

3、投诉人称此次投标有多家注册地在广水的公司参与投标,怀疑有围标、串标行为,要求管理部门查验;

4、投诉人称2020年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在投诉人其他中标项目中除了收取正常费用外,多收取了投诉人5万元费用,收费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第1、2项,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第3项,投诉事项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第4项,投诉人举报事项与本项目无关,我局将另行调查处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另对本项目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情形,我局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监利市人民政府或荆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监利市财政局

2022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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