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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8日 12:37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河南弼马温商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针对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存在虚假应标以及中标供应商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1-210311-00009
    包号:001
  • 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河南弼马温商贸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
  • 被投诉人2: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被投诉人3:辽宁状元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 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本级
  • 代理机构: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一

根据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01-30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重新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指出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在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方面存在大规模随意捏造,存在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二

投诉人称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本次采购项目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即不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也不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属于合格的供应商。

投诉请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虚假应标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取消“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合格的中标供应商。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经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认定:

  • 投诉事项一和投诉事项二的指控不成立。

处理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和处理依据,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2. 加强对供应商资格的审核,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 提高采购人员和代理机构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加强对中标结果的审核和监督。
  4. 定期组织培训和交流会议,提升全体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5. 加强对投诉案件的认真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客观、及时地解决问题。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改进采购管理,提高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河南弼马温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59号5号楼1单元4楼东户

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旧堡同兴街14号

被投诉人2: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山南街43-1

被投诉人3:辽宁状元郎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平安街25-37号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311-00009包号:001

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本级

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一:根据鞍山嘉泰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01-30在辽宁政府采购网重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有效期:2022-01-30至2022-02-07。重新发布的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专用教室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十附件显示: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在“血压计”、“食用油”“盐”“酱油”等等中标产品的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方面确实存在大规模随意捏造,存在虚假应标。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不具备经营本次采购项目资格,不符合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不是合格的供应商。

投诉请求

1、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相关规定,给予中标供应商“订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虚假应标的违法行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取消“辽宁状元郎教学装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确定合格的中标供应商。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2年1月18日,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招标公告。2022年1月30日,鞍山市千山区教育局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的结果公告。2022年2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2月18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2022年2月18日,投诉人向我局提出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2月21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

五、处理决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我局认为:全部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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