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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鞍山市千山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18日 13:39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和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投诉事项包括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评分细则设定不合理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1-210311-00010
  • 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投诉人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 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 被投诉人1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 被投诉人2: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 被投诉人2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政府106室
  • 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 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多处不合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影响招标活动的开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的主观分值高达30分,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制提供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企业业绩”的评审因素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荣誉证书”设置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

  1. 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 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专家论证会讨论,处理决定如下:

  1. 驳回投诉事项1-3。
  2. 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了处理决定。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1. 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确保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发生。招标文件应制定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确保公平竞争。
  2. 在评分细则设计中,需要量化评审因素、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并明确评判标准,避免主观分值设置过高或未明确的情况。评审过程应透明公正,避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 商务部分的评审因素应明确相关要求,确保投标人能准确响应采购需求,避免对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限制。
  4. 在招标文件中,荣誉证书等条件应与合同履行相关,避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5. 各相关当事人应密切关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变化和相关部门发布的指导文件,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符合法规要求。

以上建议将有助于被投诉人在类似的投诉案件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提高招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关于鞍山市千山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8号

被投诉人2: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鞍山市千山区政府106室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鞍山市千山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JH21-210311-00010

采购人名称: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名称: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编制存在多处不合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影响招标活动的开展。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不合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的主观分值高达30分,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制提供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商务部分“企业业绩”的评审因素未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的商务部分“荣誉证书”设置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调查取证情况

2022年2月28日,采购人鞍山市千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鞍山市千山区政府采购中心就鞍山市千山区2021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22年3月5日向被投诉人发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3月11日就质疑事项作出回复。2022年3月22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22年3月23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了答复。

为公正处理投诉事项,我局组织召开了投诉事项专家论证会,并邀请相关专业3名专家参加会议。会上,专家认真审阅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投诉书、投诉答复等相关材料。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投诉事项1-4进行了论证。

五、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

1.驳回投诉事项1-3;

2.投诉事项4成立,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以及与本投诉处理决定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千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鞍山市千山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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