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成都市安蓉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项目中的资格条件和评分标准的质疑。以下是对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0186202100129
- 项目名称: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开展以片区(产业功能区)为单元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重塑地理经济专题研究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成都市安蓉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缤纷假日酒店1404室
- 被投诉人1: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交流中心3栋7层
- 被投诉人2: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住所:成都兴隆湖湖畔路北段366号W6-2019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8月30日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 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 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需求不对应。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一不成立,但投诉事项二和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本机关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本机关依法决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决定,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于2021年10月14日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川天财采〔2021〕43号),要求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制定明确的资格条件,确保其符合相关政策,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 设定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时,要与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和需求相对应,确保公正、合理的评分体系。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投诉的发生,建议被投诉人在今后的项目中予以重视和落实。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天财采〔2021〕52号)
一、项目编号:510186202100129
二、项目名称: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开展以片区(产业功能区)为单元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重塑地理经济专题研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市安蓉兴科技信息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2号缤纷假日酒店1404室
被投诉人1:四川建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777号中航交流中心3栋7层
被投诉人2: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住所:成都兴隆湖湖畔路北段366号W6-201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对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违反相关政策,设定的“供应商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设定的多个评分因素及评分标准与采购项目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经审查,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经查,2021年8月10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1年8月23日,投诉人认为《采购文件》设置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向被投诉人递交了书面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质疑答复。2021年8月30日,投诉人不满意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并于当日向采购人发出《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川天财采〔2021〕43号)。2021年8月30日,采购代理机构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止(暂停)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一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二)(三)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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