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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采购项目解析

投诉处理解析
招投标投诉解析
投诉处理
发布时间:2023年9月20日 12:30
来源:慧集网

招投标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月10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329号)相关事宜的质疑和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329号
  • 项目名称: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0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
    230室
  • 被投诉人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
  • 被投诉人2: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本项目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并向湖南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与采购目的不符,与智慧物流实训中心建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2为: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及标准部分,其中功能演示部分评分分值为技术部分中的30分,在整个项目的综合评分中占15分的分值,分值占比过高。经过质疑,虽然对本部分分值进行了细微修改,但修改后的分值仍然占10分的分值,足以形成控标的效果,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综合评分法的规定,应当删除。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湖南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经对投诉事项1、2进行审查和核实,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湖南省财政厅决定驳回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投诉事项1、2的投诉。

处理决定公告人:湖南省财政厅

处理日期:2022年1月10日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1. 在招标文件编写阶段,确保采购需求与采购目的的一致性,避免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发生。
  2. 在评标方法及标准部分设计时,合理权衡各项指标的分值,避免某一项指标过高对整体评分的影响,确保综合评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3. 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活动,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避免给投诉留下可乘之机。

以上建议可作为类似项目的参考,以规避类似的投诉案件。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智慧物流综合实训中心建设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3329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上海博昱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宝路39号8幢230室

被投诉人1: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科教园

被投诉人2:天鉴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长沙国际研创中心第A6栋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与采购目的不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智慧物流实训中心建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无关。投诉事项2为:项目招标文件的评标方法及标准部分,其中功能演示部分评分分值为技术部分中的30分,按照权重比,在整个项目的综合评分中占15分的分值,分值占比极大。经过质疑,本部分分值做出了细微修改,修改后本项分值仍然占10分的分值,足以形成控标的效果,不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有关综合评分法的规定,应当删除。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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