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湖南长沙投诉处理案例:湖南红茶、湘江源蔬菜、湖南辣椒品牌广告宣传服务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4月26日,由湖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湖南红茶、湘江源蔬菜、湖南辣椒品牌广告宣传服务项目"的质疑。涉及当事人包括湖南省司法厅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1﹞004857号
- 项目名称:湖南红茶、湘江源蔬菜、湖南辣椒品牌广告宣传服务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4月2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新雅集团工业园(第二十八幢)
- 被投诉人1:湖南省司法厅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
- 被投诉人2: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29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南红茶、湘江源蔬菜、湖南辣椒品牌广告宣传服务项目的质疑,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 投诉事项1: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技术要求6个字尺寸要求。投诉人认为这是加★条款,如果不符合要求,则应视为无效投标,需要做废标处理。
- 投诉事项2:中标人提交的国徽徽记色值检测报告不符合GB15093-2008《国徽》规定的色值误差范围,无法提供标注CMA资质认定标志的国徽徽章检验报告,违反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
- 投诉事项3:中标人提交的样品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无色荧光防伪的硬性要求。
- 投诉事项4:采购文件规定在价格评审时,以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两项单价价格之和作为评审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综合考虑,本厅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 投诉事项4为无效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本厅对投诉案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 投诉事项4为无效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方面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遵守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确保提供的样品符合规定的尺寸、色值等要求。
- 在提交国徽徽记色值检测报告时,确保色值误差范围符合相关标准,并按要求提供标注CMA资质认定标志的国徽徽章检验报告。
- 注意满足招标文件对无色荧光防伪要求的硬性规定。
- 在价格评审时,按照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单价价格的计算和评审。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希望被投诉人能够在今后的项目中加以注意和遵守,以避免类似的投诉问题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决定书(湘财购﹝2022﹞1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厅对“湖南红茶、湘江源蔬菜、湖南辣椒品牌广告宣传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1﹞004857号)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温州豪格防伪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世纪大道新雅集团工业园(第
二十八幢)
被投诉人1:湖南省司法厅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
被投诉人2: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二段29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中标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行政执法监督”技术要求6个字尺寸要求,此条款为加★条款,若不符合,应当视为无效投标,做废标处理。投诉事项2为:中标人提交的国徽徽记色值检测报告不符合GB15093-2008《国徽》规定的色值误差范围,不能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标注CMA资质认定标志的国徽徽章检验报告。投诉事项3为:中标人提交的样品不符合《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关于无色荧光防伪的硬性要求。投诉事项4为:采购文件规定在价格评审时,以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两项单价价格之和作为评审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事项4为无效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湖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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