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202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指挥调度系统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银川铭凯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的指挥调度系统项目。投诉人主要指出投标人未满足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要求的规定,无法实现与现有系统的无缝对接,以及未提供相关认证证书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D640000-20211229160435194
- 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指挥调度系统
- 处理日期:2022年03月16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银川铭凯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银川北塔商业街2-1号营业房
- 被投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
- 相关供应商:
- 地址:
- 相关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彰武巷77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提出以下主要投诉内容: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终端须与戒毒局现有视频会议系统、司法厅视频会议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双流、控制等功能。然而中标人所投品牌与现有系统品牌不一致,无法实现无缝对接,未满足招标要求。
-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硬盘、录像机技术参数须与现有监控平台无缝对接。然而中标人所投品牌与现有监控平台品牌不一致,无法实现无缝对接,未满足招标要求。
-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LED显示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应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然而中标人所用品牌未提供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未满足招标要求。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但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因此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处理时间:2022年03月16日
处理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处理结果: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应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确保投标商提供的产品能够与现有系统无缝对接,满足项目的功能需求。
- 招标文件中对硬盘、录像机等技术参数的要求应与现有监控平台无缝对接,确保投标商所提供的产品能够顺利与现有系统配合使用。
- 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产品,应优先考虑选择节能产品,并要求投标商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 对于信息安全产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要求投标商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类似投诉案件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实施的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2年第11号)
一、项目编号:D640000-20211229160435194
二、项目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指挥调度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银川铭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北塔商业街2-1号营业房
被投诉人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银川市北京中路51号瑞银财富中心B座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宁夏回族自治区戒毒管理局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彰武巷7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称,1、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会议电视终端技术参数要求所投终端须与戒毒局现有视频会议系统、司法厅视频会议系统无缝对接,实现双流、控制等功能。中标人所投品牌与戒毒局现有视频会议系统、司法厅视频会议系统品牌不一致,品牌不同,其协议不同,无法实现无缝对接。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且按评分标准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响应不得分;2、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硬盘、录像机技术参数要求与戒毒局现有监控平台及司法厅监控平台无缝对接。中标人所投品牌与戒毒局现有监控平台及司法厅监控平台品牌不一致,品牌不同,其协议不同,无法实现无缝对接。未实质性响应招标要求。且按评分标准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响应不得分;3、根据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及其附件,LED显示屏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提供节能证书予以优先采购。且招标文件明文属于宁财(采)发[2021]271号文件要求应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而未提供的,投标无效。经查询中标人所用品牌大华DH-PHSIA1.8-SS无有效期内的CQC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此证书可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4、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说明和采购需求中信息播放安全防护设备,属于招标文件第23页20.6项所规定的信息安全产品,应按招标文件第23页20.6项的要求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否则投标无效。中标人未按要求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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