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四川成都投诉处理案例: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3年,由四川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利缘达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700
- 项目名称: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5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利缘达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一路129号6栋1层01号附4号
- 被投诉人: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 相关供应商:
- 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
- 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通港路219号
- 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科兴路东段970号
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于2022年10月31日,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700)的公开招标采购公告。随后,该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组织了项目的开标和评审,并于2023年3月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项目的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5月16日,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合同尚未履行,采购活动已暂停。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以获取中标。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将导致中标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时,其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鉴于投诉事项成立且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由于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且尚未履行,无法从现有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因此,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四川省财政厅于2023年5月17日撤销了合同,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问题:
- 供应商资质审查:在评审中严格审核供应商提供的资料,确保其真实有效,防止虚假材料的存在。
- 评审程序规范: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 审查合同履行情况:定期检查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按照要求得到充分执行。
以上建议可作为被投诉人在类似情况下的参考,以提升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川财采〔2023〕67号)
一、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700
二、项目名称: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利缘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西一路129号6栋1层01号附4号
被投诉人: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路333号蜀都中心二期一号楼一单元401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成宏路68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佰利华厨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郫都区成都现代工业港南区通港路219号
相关供应商:成都好精工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园科兴路东段970号
四、基本情况
项目开展情况:2022年10月31日,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新校区二期餐厨设备及开水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5100012022002700)公开招标采购公告。2023年2月28日,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2023年3月2日,四川乾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截至2023年5月16日,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已暂停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成都好亮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其评审意见无效。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尚未履行,无法从现有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川省财政厅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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