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四川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8月12日,由筠连县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四川利鑫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涉及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人包括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和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服,向筠连县财政局提起投诉。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15272021000156
- 项目名称: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0月12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四川利鑫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W9B0N
-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 法定代表人:古洪祥
- 被授权代表:贾苇杭
- 被投诉人1: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7080731726N
- 地址: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
- 法定代表人:陈刚
- 被投诉人2: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7452145120T
- 地址:筠连县筠连镇莲花村六组
- 相关供应商:屏山肆帅商贸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34F07
-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C6-10号门面
- 法定代表人:刘宝书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筠连县财政局提起投诉,质疑被投诉人关于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答复。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提交,本机关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8月24日重新提交了投诉书及副本,并于2021年8月25日被筠连县财政局依法受理。经审查终结,本案涉及的投诉事项现已得到处理。
投诉事项为投诉相关供应商屏山县肆帅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小微企业生产制造不属实,导致投诉人权益受损。被投诉人回复称在权限范围内无法确定,投诉人要求筠连县财政局核实,并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投诉人通过网上查询发现,屏山县肆帅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品牌(电钢)制造商美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应享受小微折扣,成交供应商属于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经审查查明,该项目于2021年7月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投诉人指出的涉案采购项目谈判文件中包含的相关政策规定,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符合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可享受10%的扣除。2021年7月8日,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屏山肆帅商贸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享受价格扣除参加评审,最终成为推荐中标成交人。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审查,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要求,筠连县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未能成立。筠连县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及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等相关当事人可采取以下建议来规避类似问题的发生:
-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人员对法规的理解和遵守程度。
- 在采购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确保采购文件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 加强对供应商资质的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要求,避免虚假响应和不合规行为。
- 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性行为。
-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筠财投处〔2021〕6号)
一、项目编号:5115272021000156
二、项目名称: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政府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利鑫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W9B0N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下南大街2号1栋5楼518号
法定代表人:古洪祥被授权代表:贾苇杭
被投诉人1: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筠连县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7080731726N
法定代表人:陈刚
地址: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
被投诉人2: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227452145120T
法定代表人:万大佳
地址:筠连县筠连镇莲花村六组
相关供应商:屏山肆帅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9MA62A34F07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C6-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刘宝书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采购项目编号511527202100015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人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法定要求,本机关书面通知投诉人其投诉主体、投诉书的内容、格式、投诉书的附件及投诉书的副本数量均未按照法定要求进行提交,且告知其补正事项(投诉具体事项、事项依据、法律依据;投诉书的副本数量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等)和补正期限。2021年8月24日,投诉人再次向本机关重新提交投诉书及副本,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投诉相关供应商屏山县肆帅商贸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为小微企业生产制造不属实,使投诉人权益受到损害,而被投诉人回复其在权限范围内无法确定,投诉请求本机关予以核实,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供应商进行处罚。
经网上查询屏山县肆帅商贸有限公司投标品牌(电钢)制造商美得理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不应该享受小微折扣,成交供应商(屏山县肆帅商贸有限公司)属于虚假响应谋取中标。
经审查查明:2021年7月2日,该项目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四川省筠连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前专业实训设备竞争性谈判公告。涉案采购项目谈判文件“第二章谈判须知一、须知附表…...5.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二十二、相关政策(一)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件,对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第八章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三、商务部分……(四)《中小企业声明函》”。2021年7月8日,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屏山肆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投标该项目响应文件,其中在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郑重声明。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因屏山肆帅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享受价格扣除参加评审,报价排序第一名,推荐中标成交人为屏山肆帅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7月12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筠连县财政局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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