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新疆乌鲁木齐投诉处理案例:博州纤维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新疆易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投诉,投诉涉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BZGK2021009
- 项目名称:博州纤维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14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新疆易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联系电话13999989452,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留创园天炬智创众创空间212-3室
- 被投诉人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联系人陈双平,联系电话0909-2312785,地址:新疆博乐市锦绣路6号
- 被投诉人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联系人卢金,联系电话15509098383,地址:新疆博乐市建业路20号
基本情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了"博州纤检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的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21年10月13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投诉人新疆易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后于10月21日向博州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博州政府采购中心和博州纤维检验所于2021年10月28日对质疑进行了答复。投诉人不满答复结果,于2021年11月15日向相关部门提起投诉。经调查核实,投诉事项已得到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在该项目中设定的核心产品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投诉人要求重新设定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
调查核实情况
经我局组织相关人员查阅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并向被投诉人博州政府采购中心、博州纤维检验所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 投诉人对博州纤维检验所职能任务的概述认定有误,未全面准确地了解博州纤维检验所的主要业务来源和业务职能。
- 博州纤维检验所目前已具备23台"棉花大容量测试仪",本次采购的"棉花大容量测试仪"仅为设备更新的需求,不是该项目的核心内容。而所需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是该所急需购置的设备,用于补充业务短板。鉴于此,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设定为核心产品符合相关规定。
- 结合博州纤维检验所提交的相关资料,本次采购设备的采购需求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要求。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项第(二)条,综合调查结果,投诉人关于核心产品设定不合理的投诉事项缺乏实事依据,不成立,因此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被驳回。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核心产品的设定合理性,充分考虑采购项目的技术构成和需求,确保核心产品的选择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被投诉人应加强与投诉人的沟通,及时回应质疑并提供合理解释,以避免类似投诉的发生。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核心产品的设定依据和理由,加强透明度,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此外,对于投诉事项的处理,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结果。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关于博州纤维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ZGK2021009
二、项目名称:博州纤维检验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易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
联系电话:13999989452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682号留创园天炬智创众创空间212-3室
被投诉人1: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陈双平
联系电话:0909-2312785
地址:新疆博乐市锦绣路6号
被投诉人2: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
联系人:卢金
联系电话:15509098383
地址:新疆博乐市建业路20号
四、基本情况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纤维检验所(以下简称博州纤检所)委托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博州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博州纤检所专用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活动,项目于2021年10月13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采购公告,投诉人新疆易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报名获取招标文件后于10月21日向博州政府采购中心就招标公告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博州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博州纤检所于2021年10月28日针对对质疑向投诉人作出了关于《关于对的答复函》,投诉人因不满部分质疑答复结果,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收到投诉书后,依法对投诉书内容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11月17日正式受理该投诉事项。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㈠投诉人诉称:被投诉人博州纤检所核心产品设定不合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规定,应当重新设定该项目的核心产品为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
㈡调查核实情况: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认真查阅了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被投诉人博州政府采购中心、博州纤检所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经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我局于2021年12月12日下午16时30分抽取专家及博州纤检所代表、博州政府采购中心再次进行论证,专家组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资料、博州政府采购中心、博州纤检所答疑及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等,经过专家组论证后得出如下结论:
1.投诉人对博州纤检验所职能任务的概述认定有误: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博州党委[2019]30号),其中明确规定了博州纤检所的职能任务。投诉人仅以《博州纤维检验所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说明》作为来判定被投诉人的主要业务来源和业务职能并不全面、准确,认定有误。
2.博州纤检所目前已具备23台“棉花大容量测试仪”,本次采购“棉花大容量测试仪”仅为该所检验设备更新需要,并非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内容;但所需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是为弥补该所业务短板急需购置。在该种情况下,关于本次采购项目的核心产品认定,不宜仅从资金占比来确定核心产品,还需结合博州纤检所的采购需求。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设定为核心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采购项目技术构成”要求。
3.结合博州纤检所提交的相关论证资料,本次采购设备所需制定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之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针对投诉人关于“核心产品设定不合理”的投诉事项,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项第(二)条,投诉事项缺乏实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或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财政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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