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智慧教室设备购置项目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02月23日,由湖北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智慧教室设备购置项目(鄂采计[2021]-17761号)涉及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鄂采计[2021]-17761号
- 项目名称: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智慧教室设备购置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02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幢2层1、2号
- 被投诉人: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 被投诉人2:中韬华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野芷湖1号;地址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8栋9层01、02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智慧教室设备购置项目提出质疑,并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该项目的答复。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包括:
- 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 将生产厂家、证明及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湖北省财政厅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该投诉事项的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结果
- 处理时间:2022年02月23日
- 处理人:湖北省财政厅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及相关采购机构注重以下方面,以规避类似投诉问题:
- 采购需求制定时应公正、公平,不偏袒特定供应商或产品,避免指向性要求。
- 在设定资格条件时,应遵循合理、合法的原则,不滥用非强制性认证或其他不合理条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吸引潜在供应商参与。
- 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提高采购人员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 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投诉并进行合理处理,确保投诉案件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规性,减少投诉风险,维护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和公信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对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智慧教室设备购置项目(鄂采计[2021]-17761号)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名称: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2021年智慧教室设备购置项目(鄂采计[2021]-17761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市腾亚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一产业园光谷大道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基地建设项目二期2.7期B26幢2层1、2号
被投诉人: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被投诉人2:中韬华胜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原武汉华胜工程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野芷湖1号;地址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8栋9层01、02室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将生产厂家、证明及将国家行政机关非强制的认证作为资格条件,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成立,该投诉事项的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其他补充事宜
湖北省财政厅
2022年02月23日
郑重声明:若非特别声明,本文版权为慧集投标所有,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本站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经本网授权使用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须注明“来源:慧集网”。凡违反本条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