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10月20日,由甘肃省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2022zfcg03423
- 项目名称: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11月9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珩琅山路1号)
- 被投诉人1: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828号)
- 被投诉人2: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1幢3单元1219室)
- 中标供应商:兰州文博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60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23栋1129号)
- 相关供应商: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10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 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提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供应商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其打高分,并要求告知其得分明细。采购代理机构对该问题的质疑答复未正面回复该问题。
- 投标供应商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利用自己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参与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中标供应商兰州文博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串通。
经核查,投诉人的质疑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投诉事项1的理由。另外,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法规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因此驳回了投诉事项1的理由。
对于投诉事项2和3,经核查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兰州文博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投标供应商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也驳回了这两项投诉事项。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质疑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不符合规定,因此驳回了投诉事项1的理由。另外,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人的质疑内容进行了答复,符合规定,因此驳回了投诉事项1的理由。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了投诉人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几点来规避类似问题:
- 采购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操作,确保透明、公正、公平。
- 采购代理机构应严守职责,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避免与供应商串通行为。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独立、客观地评审投标文件,严禁接受供应商的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
- 投标供应商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多个公司参与投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以上建议旨在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甘财采处(2022)5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342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2zfcg03423项目预算:135万元
投诉人: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戈江区珩琅山路1号
被投诉人1: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828号
被投诉人2:甘肃鑫禾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1幢3单元1219室
中标供应商:兰州文博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606号中海广场写字楼23栋1129号
相关供应商: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210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2年10月20日收到的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对“甘肃省高速公路运营服务中心手推式除雪机采购项目”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该项目存在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采购代理机构提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供应商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其打高分的情形,且投诉人请求告知其得分明细,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未正面回复该问题。
经核查,投诉人就该项目存在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串通、采购代理机构提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供应商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为其打高分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故驳回该投诉理由。另采购代理机构已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了其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且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内容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该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3:投标供应商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多次利用自己公司旗下控股子公司参与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该项目中与中标供应商兰州文博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互相串通。
经核查,根据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相关供应商回复、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兰州文博新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投标供应商甘肃仕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故投诉事项2、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安徽致锋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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