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州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6日,由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昆明寸山经贸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对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2021年州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的质疑。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包括投诉人昆明寸山经贸有限公司、被投诉人1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被投诉人2云南阔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及供应商西双版纳红冠服饰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YNKR-A2021053
- 项目名称: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2021年州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09-06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昆明寸山经贸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C1幢607号
- 被投诉人1: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
-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市创新工业园凤仪片区凤羽路
- 被投诉人2:云南阔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云南省大理市太和街道大关邑村四社402号
- 供应商:西双版纳红冠服饰有限公司
- 地址:云南省版纳州勐海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20号28幢CK28-03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 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业绩评审中评分标准存有疑义。
- 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材料及提供材料的时间节点存有疑义。
- 对中标供应商在企查查和天眼查上存在关联风险,中标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存有疑义。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三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投诉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 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
- 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即日起继续开展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如下:
- 处理时间:2021年9月6日
- 处理人: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即日起继续开展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注重以下建议:
-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确保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的明确,避免给投标人留下疑义。
- 在编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提供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材料及提供材料的时间节点应清晰明确,避免给投标人造成困扰。
- 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充分了解中标供应商的背景信息,避免与其他风险关联,确保公平公正的采购结果。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的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被投诉人更好地规避类似投诉情况的发生。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1〕第4号
一、项目编号:YNKR-A2021053
二、项目名称: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2021年州级防汛物资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1-09-0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昆明寸山经贸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江东和谐家园C1幢607号
被投诉人1:大理州减灾备灾中心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市创新工业园凤仪片区凤羽路
被投诉人2:云南阔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云南省大理市太和街道大关邑村四社402号
供应商:西双版纳红冠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版纳州勐海县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海镇嘎海路20号28幢CK28-0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业绩评审中评分标准存有疑义;投诉事项2为:对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供应商提供的财务报告、纳税证明材料及提供材料的时间节点存有疑义;投诉事项3为:对中标供应商在企查查和天眼查上存在关联风险,中标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存有疑义。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三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存在问题限期整改。即日起继续开展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大理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理白族自治州财政局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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