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9月,由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凉山瑞世恒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133332021000140
- 项目名称: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9月17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凉山瑞世恒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宁远桥街宁远小区门市1层11号
- 法人代表:罗方才
- 联系电话:18882881051
- 被投诉人1: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 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 联系人1:游先生
- 联系电话:08362602308
- 被投诉人2:四川悦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金牛万达广场商业区SOHO
D座3706) - 联系人:董先生
- 联系电话:1838135860
- 相关供应商:四川百客喜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9层910号
- 联系人:无
- 联系电话:无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1年9月9日向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提起投诉,内容涉及"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投诉人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其公司的资格审查提出质疑,称其在资格文件中提供了有效期内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被认定为不是《草种经营许可证》,导致未通过资格性审查,违反相关规定。此外,投诉人还指出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成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
处理机构于2021年9月10日向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四川悦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经审查,本案已处理完结。
处理依据
根据调查情况和现有证据资料,处理机构得出以下结论:
- 对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未按招标要求递交对应的招标响应资料,未能提供《草种经营许可证》,因此未通过资格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处理机构驳回了该投诉事项。
- 对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发现,中标人所投产品贮草基地建设-燕麦和披碱草草籽的制造商为甘肃永安草业有限公司,该供应商符合小微型企业的认定。中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属实,未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和成交的情况。因此,处理机构驳回了该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根据处理机构的调查和处理依据,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对于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处理机构驳回了该投诉事项。
- 对于投诉事项2,投诉不成立,处理机构驳回了该投诉事项。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中的问题,作为被投诉人,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以及相关供应商应注意以下建议以规避类似投诉案件:
- 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仔细核对,确保其符合招标要求,并遵守相关规定。
- 在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时,要确保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管理办法要求。
- 提供的资料应完整、真实,并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规定。
-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所需提供的资质证明和承诺函等文件,并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
- 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透明,杜绝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以上建议可供被投诉人参考,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并提升采购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四川省甘孜藏族藏族州色达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5133332021000140
二、项目名称: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凉山瑞世恒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宁远桥街宁远小区门市1层11号
法人代表:罗方才
联系电话:18882881051
被投诉人: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地址: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联系人1:游先生
联系电话:08362602308
被投诉人2:四川悦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号(金牛万达广场商业区SOHOD座3706)
联系人:董先生
联系电话:1838135860
相关供应商:四川百客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4栋3单元9层910号
联系人:无
联系电话: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色达县色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作出质疑答复,于2021年9月9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机关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9月10日,我单位向色达县色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四川悦瑞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以及《投诉书副本》。经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完结。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中存在错误情形,我公司已在资格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被认定为不是《草种经营许可证》,而未通过资格性审查,违反了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2:根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中标人所投产品贮草基地建设-燕麦和披碱草草籽的制造商为甘肃永安草业有限公司,该制造商并非微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六: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调阅了该项目《色达县色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1: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和第五章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草种有效的《草种经营许可证》。该公司未能按招标要求提供《草种经营许可证》,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该公司未通过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2:根据公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中标人所投产品贮草基地建设-燕麦和披碱草草籽的制造商为甘肃永安草业有限公司,该制造商并非微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调查咨询,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有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本项目将给予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甘肃永安草业有限公司2020年度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填写上一年度数据。甘肃永安草业有限公司上一年度从业人员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行业划型标准第(二)点,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2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的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各行业划型标准中,第(二)点规定“工业行业中: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资料,投诉人投诉事项1未按招标要求递交对应招标响应资料,事实充分,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投诉事项2不成立。关于投诉内容2事项,经查证,中标人所投产品贮草基地建设-燕麦和披碱草草籽的制造商为甘肃永安草业有限公司,该供应商属于小微型企业,中标人提供的声明函内容属实,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投诉。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档案资料、《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你公司的《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的质疑回复、《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的投诉书,关于《色达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畜牧产业发展家庭牧场建设项目》(招标编号:5133332021000140)投诉的情况说明,小微企业网上截图等证明材料。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财政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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