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16所新建学校、幼儿园防冲撞设施购置安装项目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由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负责的16所新建学校、幼儿园防冲撞设施购置安装项目,经天津市津泽青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进行政府采购。投诉人为索普特(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内容涉及代理机构对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质疑。投诉处理机构为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J-H2110-A096
- 项目名称:2021年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16所新建学校、幼儿园防冲撞设施购置安装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3月1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索普特(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金桥流芳孵化器103室
- 被投诉人:天津市津泽青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602
- 相关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采购人)
- 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51号
- 相关供应商:天津市昊晟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50号诺德中心21号楼1512
基本情况
1.
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经查,该投诉涉及的政府采购项目为2021年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16所新建学校、幼儿园防冲撞设施购置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H2110-A096)。该项目由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委托天津市津泽青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295.912万元。项目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开磋商谈判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当天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人索普特(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249万元中标。然而,投诉人在2022年1月5日以原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条件不具备、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如期完成项目交付为由,自愿放弃了中标资格。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将成交供应商更改为天津市昊晟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258万元。截至目前,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
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该项目的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声称代理机构与中标单位合谋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投诉人要求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并重新招标,并追究中标单位的法律责任。
处理依据
经查,投诉事项缺乏实际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决定驳回上述投诉事项。
处理结果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处理决定,驳回了投诉人的质疑,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为了规避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
- 严格按照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 加强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确保供应商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杜绝虚假材料的提供。
- 在进行采购合同签订前,对中标单位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和诚信经营。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并提升采购的合规性和质量。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津丽财采投决〔2022〕1号)
一、项目编号:J-H2110-A096
二、项目名称:2021年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16所新建学校、幼儿园防冲撞设施购置安装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索普特(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金桥流芳孵化器103室
被投诉人:天津市津泽青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代理机构”)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天安数码城1号楼B座602
相关当事人: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以下或称“采购人”)
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51号
相关供应商:天津市昊晟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律纬路50号诺德中心21号楼1512
四、基本情况
1.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经查,该投诉所涉及政府采购为2021年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16所新建学校、幼儿园防冲撞设施购置安装项目(项目编号:J-H2110-A096)。该项目以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为采购人,委托天津市津泽青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政府采购,采购预算为295.912万元。该项目于2021年10月22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开磋商谈判时间为2021年11月4日,于当天发布成交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投诉人即索普特(天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交金额249万元。2022年1月5日,投诉人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说明,以“原材料价格上涨、不具备施工条件、无法按招标文件要求如期完成项目交付”为由,自愿放弃本项目的中标。代理机构于2022年1月25日发布更正公告:成交供应商顺延为天津市昊晟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交金额为258万元。截至目前,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主要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该项目代理机构对“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质疑回复不接受,要求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对本项目重新招标并追究中标单位法律责任。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上述投诉事项。
天津市东丽区财政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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