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深圳智慧校园项目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地点位于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投诉人为深圳希尔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在智慧校园项目-协同办公系统项目中的问题。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ZCG2020197985
- 项目名称:智慧校园项目-协同办公系统项目
- 处理日期:2020年11月3日
- 投诉人:深圳希尔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03
-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 相关供应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N、O座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深圳希尔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处理机构:深圳市财政局
- 采购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 代理机构: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相关供应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在智慧校园项目-协同办公系统项目中的质疑答复表示不满,因此向深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经审查,深圳市财政局于2020年11月3日正式受理了该投诉。
投诉人认为致远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重要信息,存在信息缺漏的情况,要求对其进行投标无效处理。投诉人提供了相关的事实和依据,指出该投标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和相关供应商致远公司对投诉进行了答复。深圳交易集团表示已要求致远公司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核查,对投诉事项无补充意见。采购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表示对评审结果无异议,并愿意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致远公司解释称在质疑阶段已对日期遗漏问题进行了澄清,并认为该缺漏并不属于重要信息缺漏,不会对项目执行产生负面影响。
经调查核实,深圳市财政局认定致远公司的投标文件确实未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和日期。然而,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将该行为列为投标无效情形,且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已经约束了致远公司。因此,财政局认为该投标文件仍具备法律效力。
处理依据
根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的投标行为不能单独作为投标无效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函》的格式要求未明确要求填写项目名称、编号和日期,投标人直接按照招标文件样式填写是符合要求的。因此,财政局认定投标有效。
处理结果
经调查和裁决,深圳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即投诉人的质疑未被采纳。
如何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建议被投诉人在项目投标过程中注重以下几点:
- 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必须准确填写,特别是重要信息如项目名称、编号和日期等,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填写。
- 在投标文件中,应充分了解并遵守招标文件中列明的所有要求和规定,避免因疏忽或错误而导致投标文件被质疑或投标无效的情况发生。
- 投标人应在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 在接受投诉处理时,应及时提供答辩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确保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
- 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并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以上是针对本案例中被投诉人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其在类似投诉案件中规避问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637号)
一、项目编号::SZCG2020197985
二、项目名称:智慧校园项目-协同办公系统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希尔智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03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坞村路甲25号静芯园N、O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交易集团”)关于“智慧校园项目-协同办公系统”(项目编号:SZCG2020197985,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交易集团、相关供应商北京致远互联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致远公司”)、及采购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致远公司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存在重要信息缺漏的情况,不应该通过符合性审查,应对其按投标无效处理。
事实依据:致远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投标函日期等重要信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48、49页要求“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内容缺漏,包括但不限于:《投标函》中未填写项目编号或名称、《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未署名投标人名称;”。综上,应对致远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答复(详细内容均以书面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答复
被投诉人称,就本项目投诉事项涉及的质疑事项,投诉人于10月19日向其递交了《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已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答辩说明并组织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核查。10月26日,被投诉人已就相关质疑事项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并抄送深圳市财政局。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2.采购人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答复
采购人称其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无异议。对于涉及投诉事项的相关事宜,采购人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
3.相关供应商致远公司答复
致远公司解释称,对于《投标函》中日期遗漏的问题,其公司已在质疑阶段作出澄清,且代理机构答复时认为日期的缺漏并不属于重要信息缺漏,对项目投标及项目执行基本不造成负面影响;对于《投标函》未填写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的问题,其公司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填写,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函》的格式中并未明确标明要填写项目编号及项目名称,因此不存在未按招标文件填写《投标函》的情形。此外,致远公司认为本项目为电子投标,其公司在招标要求的时间节点之前上传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也是用其公司CA证书的密钥进行上传并通过系统做了投标响应,足以说明其公司的投标文件就系针对本项目制作的,且《投标函》缺失项目日期等内容并不会对本项目后续服务的提供产生实质影响。
(三)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经核,致远公司在其投标文件《投标函》中,确实未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日期的情形。
本机关认为,对于“温馨提示”,若其列举的情形与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已明确的投标无效情形重合的,则该“温馨提示”属于一种警示或再次提醒。而对于“温馨提示”条款新增的内容,若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未明确属于投标无效情形的,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投标人投标无效的依据。在本项目的资格性审查表、符合性审查表以及实质性响应条款均未将《投标函》不填写日期、项目名称及项目编号行为列为投标无效情形的情况下,现不能仅以供应商违反“温馨提示”条款而认定其“无效投标”。
其次,致远公司已在采购信息系统中选择了本项目,然后按照项目所对应的唯一的加密规则对投标文件进行加密,投标文件也在本项目开标时正常解密;此外,致远公司在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亦填写了项目名称。以上事实和行为,已表明该公司受到其投标文件的约束。因此,未在《投标函》中填写项目名称、编号及日期,并不影响其投标文件的法律效力。
最后,本项目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函》样式,在项目名称、编号及日期处均未预留相应的空格或填写位置。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直接按照招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样式填写,不能认定其构成符合性审查表第7项中的“未按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样式填写《投标函》”情形。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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