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深圳投诉处理案例:流式细胞仪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0年9月,由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为关于流式细胞仪(项目编号:SZCG2020197853)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SZCG2020197853
- 项目名称:流式细胞仪
- 处理日期:2020年11月2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F栋17楼
-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流式细胞仪(项目编号:SZCG2020197853)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服,向深圳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投诉于2020年9月24日正式受理。
经审查,深圳市财政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交易集团、相关供应商广州隆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隆泽公司")和采购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认为隆泽公司在流式细胞仪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存在变造事实,应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人提交了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鉴定意见显示隆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落款处印章存在变造事实。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隆泽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材料,投诉人认为隆泽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经查,隆泽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交了一份加盖有产品制造商安捷伦公司印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经核实,安捷伦公司书面确认隆泽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该份《售后服务承诺书》并非由其出具。调查过程中,隆泽公司向深圳市财政局另行提交了一份《售后服务承诺书》,但经核查和比对,隆泽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提交的该份《售后服务承诺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不一致,并非其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原件。
综上,深圳市财政局查明隆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深圳市财政局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流式细胞仪项目的供应商中标无效。
鉴于流式细胞仪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由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成立,流式细胞仪项目的供应商中标无效。
鉴于流式细胞仪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由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可以参考以下建议,以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 严格审核投标文件:在招标过程中,被投诉人应严格审核投标人提交的文件,特别是重要的承诺书和资格证明文件,确保其真实有效。
- 加强供应商管理: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机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供应商的信誉和资质符合要求。
- 强化内部培训: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理解和遵守意识,减少违规操作的风险。
- 加强监督和监控: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以上建议可帮助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政府采购项目的合规性和效率。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0〕593号)
一、项目编号:项目编号:SZCG2020197853
二、项目名称:流式细胞仪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药集团广东医疗器械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F栋17楼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深圳交易集团”)关于“流式细胞仪”(项目编号:SZCG2020197853,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深圳交易集团、相关供应商广州隆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隆泽公司”)、及采购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隆泽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售后服务承诺书》存在变造事实,应被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做投标无效处理。
对此,投诉人在投诉材料中提交了一份由广东财安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该司法鉴定意见显示,隆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落款处印章存在变造事实。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以及隆泽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相关材料,投诉人认为隆泽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
经查,隆泽公司在其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部分提交了一份加盖有产品制造商安捷伦公司印章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经核实,安捷伦公司书面确认隆泽公司投标文件中的该份《售后服务承诺书》并非由其出具。调查过程中,隆泽公司向本机关另行提交了一份《售后服务承诺书》,但经核查和比对,隆泽公司在调查过程中提交的该份《售后服务承诺书》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不一致,并非其投标文件《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原件。
综上,本机关查明,隆泽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虚假材料。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中标无效。
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采购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由采购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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