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西藏博物馆新馆库房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由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天津伟朋文博文物预防性保护技术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西藏博物馆新馆库房辅助设施设备、新馆库房文物安保储藏设施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54000022210200006506
- 项目名称:西藏博物馆新馆库房(库前区)辅助设施设备、新馆库房文物安保储藏设施项目
- 处理日期:2023年1月13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天津伟朋文博文物预防性保护技术有限公司
- 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1410
- 被投诉人: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拉萨空港佰翔花园酒店一楼东侧商铺
- 相关供应商1: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贸大楼35楼
- 相关供应商2: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工业区
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2年7月29日向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投诉事项:
- 投诉人发现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提供样品,并指出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备选方案,而招标文件不允许备选方案。投诉人质疑评审专家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定。
-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应获得中标。
- 投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后向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回复函以评审专家无法辨别证书真伪为由,规避宏瑞文博集团有限公司无专利资质的事实,并未按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
处理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中的"递交备选方案"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1中的"投标无效"成立,并对采购结果产生影响,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确定合格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若合格供应商无法满足法定数量要求,则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2和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处理依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作出以下处理结果:
- 投诉事项1中的"递交备选方案"不成立,驳回投诉。
- 投诉事项1中的"投标无效"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确定合格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若合格供应商无法满足法定数量要求,则重新进行采购活动。
- 投诉事项2和3不成立,驳回投诉。
处理时间:2023年1月13日
处理人: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在规避问题时可以考虑以下建议: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确保样品数量和备选方案符合规定。
- 确保中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如专利资质等。
- 在中标结果公示后,认真对待供应商的质疑并进行合理回复,遵守相关规定进行开标和评标。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注重规避类似投诉案件,提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关于西藏博物馆新馆库房(库前区)辅助设施设备、新馆库房文物安保储藏设施项目西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信息公告
一、项目编号:54000022210200006506
二、项目名称:西藏博物馆新馆库房(库前区)辅助设
施设备、新馆库房文物安保储藏设施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伟朋文博文物预防性保护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1-1410
被投诉人: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
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拉萨空港佰翔花园酒店一楼东侧商铺
相关供应商1: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7号开源鑫贸大楼35楼
相关供应商2: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庞村工业区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2年7月21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2022年7月29日向我厅投诉。投诉事项:1.我司现场投标人员发现样品编号006厂家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提供样品,样品编号001号厂家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提供样品且提供了样品备选方案,招标文件不允许有备选方案,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及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应废标却顺利通过,评审专家是否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2.中标人专利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不应得分。3.中标结果公示后,我司依法向永道工程咨询(江苏)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答复函中以“专家不具备对证书真伪的辨别能力”为由,规避宏瑞文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专利资质的事实且中标,未严格按照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
二、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1中“递交备选方案”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事项1中“投标无效”的投诉事项成立,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河南鑫星文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也属于无效,责令采购人:该项目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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