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5日新疆阿图什市投诉处理案例:武汉蓝瑞空间公司对宏灿工程管理咨询公司投诉处理案例分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2年7月5日,由阿图什市财政局处理完毕。投诉人为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内容涉及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三镇四乡88个行政村“十四五”编制乡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TSSJYZX-2022034)的公开招标过程。投诉人主要质疑项目特定资格审查、公开查验中标候选人的材料及评分细则等方面。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ATSSJYZX-2022034
- 项目名称:阿图什市三镇四乡88个行政村“十四五”编制乡村规划项目
- 处理日期:2022年7月5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刘灿
-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A517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 联系方式:15337170637
- 被投诉人: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联系人:李先生
- 地址: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1号楼12
层3-2号 - 联系方式:15209985666
基本情况
该项目是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的"阿图什市三镇四乡88个行政村“十四五”编制乡村规划项目",招标公告于2022年5月13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开标时间为2022年6月13日上午11点。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在2022年6月27日收到答复。由于对答复不满意,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阿图什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并得到了正式受理。
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
请求说明在报名截止日之后降低项目特定资格审查的原因。
投诉请求2
请求公开查验本项目第二、三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报名材料、投标人响应文件以及评分细则。
处理依据
投诉请求1
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对项目负责任人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经采购人的市场需求调查,该项目不需要过高的资质要求,因此降低了资质标准,并未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也未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名称、质疑函收到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答复人名称、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评分细则目前不在依法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供应商(投标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和响应文件都属于商业秘密。
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等规定,阿图什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本次投诉请求。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类似投诉案件,被投诉人应该注重规避以下问题:
- 项目特定资格审查要明确标准,避免降低资质要求时缺乏明确的规定,确保公平公正;
- 对于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应及时作出答复,并在答复中避免涉及商业秘密,保持透明度和公正性。
被投诉人在处理类似项目时应遵循相关法规,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应加强对评分细则和商业秘密的保护,确保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阿图什市财政局关于阿图什市三镇四乡88个行政村“十四五”编制乡村规划项目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灿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1栋4层03号A517室(自贸区武汉片区)
联系方式:15337170637
被投诉人: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先生
地址:新疆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1号楼12层3-2号
联系方式:15209985666
二、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三镇四乡88个行政村“十四五”编制乡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ATSSJYZX-2022034)进行公开招标,项目于2022年05月13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6月13日上午11点在阿图什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6月24日新疆宏灿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于6月27日进行答复。因武汉蓝瑞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06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
三、投诉事项及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请求说明在报名截止日之后降低项目特定资格审查的原因。
投诉请求2:请求公开查验本项目第二、三标段中标候选人的报名材料、投标人响应文件以及评分细则。
四、本机关核实情况
投诉请求1:根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对项目负责任人要求没有明确规定,经采购人的市场需求调查该项目不需要这么高的资质要求故降低了资质标准,并未提高准入门槛因此不存在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投诉请求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强调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同时也要强调保密的重要性,评分细则目前不在依法必须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涉及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各供应商(投标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响应文件都属于商业秘密。
五、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本次投诉请求。
六、权利告知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克州财政局或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图什市财政局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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