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7日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对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案例解析
项目简介
本投诉处理案例发生于2021年12月7日,由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理完毕。投诉人为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投诉的主要内容涉及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
基本信息
- 项目编号:QHRX公招(货物)-0088号
- 项目名称: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
- 处理日期:2021年12月31日
相关当事人
- 投诉人: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
- 法定代表人:夏秀娣
- 联系电话:15202587988
- 被投诉人1: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71号安泰大厦东座22楼
- 联系人:肖丹
- 联系电话:0971-6132375
- 被投诉人2: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0号
- 联系人:李强
- 联系电话:0971-6155733
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对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表示不满,并向被投诉人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书面答复,但投诉人对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2月13日向相关机关提交了投诉书,经审查后被受理。随后,相关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在本项目中,被投诉人未尽合理义务,导致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因此,在本案中被投诉人已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他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涉及招标文件对样品的要求,由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禁止样品进场摆放,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未能合理安排场地或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所有供应商的样品均按零分计算,违反了招标文件要求,因此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涉及投标报价最低却未得到相应分值的问题,经核实发现投诉人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而根据相关规定,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可享受6%的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由于该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涉及被投诉人及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问题,经核实发现评审过程存在违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3成立。
根据上述处理决定,被投诉人已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并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其他问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如何规避本案例中被投诉的建议
针对本案例中的投诉问题,被投诉人应该注重以下方面的规避,以避免类似投诉案件的发生:
-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审慎,不得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 对于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情况,应合理安排样品的摆放和取回,确保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以保证公平性和合法性。
- 对于涉及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问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执行,确保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避免不公平的情况发生。
- 提高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执行能力,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规定,避免因误解或不熟悉导致的违规行为。
- 加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责任意识,确保评审过程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以上建议旨在帮助被投诉人提高业务水平和规避类似投诉案件的风险,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进行。
投诉处理案例原文如下: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青财采字【2021】2280号
投诉人: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中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秀娣
联系电话:15202587988
被投诉人1: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171号安泰大厦东座22楼
联系人:肖丹
联系电话:0971-6132375
被投诉人2:青海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70号
联系人:李强
联系电话:0971-6155733
2021年12月7日,宁波市富盾制式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采购项目”(包2)〔项目编号:QHRX公招(货物)-0088号〕的评审过程及结果不满,向青海瑞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1年12月1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并在评分标准中明确了样品的打分细则,但样品实际并未拆封,评审专家未对样品进行评分,致使出现了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情形。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报价最低,却未得到最低报价应得的分值,评审过程中存在不公平。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在质疑回复称“未有一家投标单位将样品提交(放置)在开标地点”,该回复与事实不符;投诉人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为最低价,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致使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情形,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二、调查情况
投诉事项1:经核实,招标文件对样品的摆放和取回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投标人应在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摆放样品。但因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标当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禁止样品进场摆放,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未尽合理义务安排场地,也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致使所有供应商的样品均按零分计算,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导致采购程序违规,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经核实,投诉人未按《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提供相关资料,报价分满分的供应商系小微企业并按《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提供了参与投标的货物名称、规格等相关资料,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且该投诉事项事项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经核实,被投诉人及评审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导致采购程序违规,投诉事项3成立。
三、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被投诉人未尽合理义务,导致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因项目投诉过程中被投诉人已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本项目存在的其他问题,本机关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另行处理。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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